I-140 一定要雇主遞嗎?
多數情況是;EB-1A 傑出人才與 EB-2 NIW 可自行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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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USCIS,I-140 用來為外籍勞工申請美國永久居民身分,適用 EB-1、EB-2、EB-3 等職業移民類別。一般由雇主遞交;表格 Part 2 的 1.a(傑出人才,EB-1A)與 1.h(國家利益豁免,EB-2 NIW)可自行遞件,因此不需要填雇主稅號。各類別的詳細條件見 USCIS 政策手冊第 6 冊 E、F 部分。
I-140 可隨時遞交。但自 2007-07-16 起,勞工證一律在核發後 180 天到期,以勞工證為基礎的 I-140 必須在效期內送達 USCIS,否則退件。效期最後一天若是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下一個工作日送達仍會受理。
可郵寄紙本或透過 USCIS 線上帳戶遞件。郵寄地點依 I-140 是單獨遞交還是與其他表格同遞而不同,請查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140。I-140 與 I-907(加急處理)一起遞時必須郵寄;I-140 已在審理中且收據號碼開頭為 IOE 時,可在線上帳戶上傳或郵寄單獨的 I-907。
依 USCIS,以下欄位漏填會被退件:Part 1 申請人或公司名稱、郵寄地址、IRS 雇主識別號或社會安全號(1.a 與 1.h 自行遞件者除外)、第 5 題(是否為非營利或政府研究機構,自行遞件者選 No)、第 6 題(全職員工人數,自行遞件者選 Yes);Part 2 請願類別;Part 3 受益人出生日期;Part 8 簽名。打字姓名、代簽、印章或剪貼的簽名圖片都不被接受。
與 I-485 同遞時,兩份文件分開裝:各自依序放付款授權表(G-1450、G-1650 或 G-1651)、G-1145(如適用)、G-28(如適用)、表格本體與佐證文件。I-485 的細節見本站 I-485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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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是;EB-1A 傑出人才與 EB-2 NIW 可自行遞件。
180 天內必須送達 USCIS,過期退件。
I-140 與 I-907 一起遞時必須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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