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70 可以代替回美證嗎?
不行,離美 1 年以上仍須事先申請回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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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表格說明,一般入籍(N-400)要在遞件前連續居住美國 5 年,其中實際在美至少 30 個月;美國公民的配偶為 3 年、至少 18 個月。綠卡持有人連續離美超過 1 年會中斷連續居住,除非是已核准 N-470 的受益人。
依表格說明,須同時符合:以綠卡身分入境後,在美國實際居住且不間斷至少 1 年(宗教職務者除外);將離美 1 年以上;有特定的合格工作;希望保留入籍連續居住。
依 USCIS,合格工作包括:受僱於美國政府或與其簽約;受僱於 USCIS 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或與其簽約;受僱於從事美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美國公司,或美國公司持股超過 50% 的子公司;受僱於美國依條約或法律參加的國際組織(且是在取得綠卡後才受僱);為在美國有正式組織的宗教團體擔任神職、傳教士、修士或修女。
一般可在工作開始前或開始後遞件,但必須在離美連續滿 1 年之前遞交;宗教職務者在離美前後皆可遞件。核准後,配偶與未婚受扶養子女享有同樣效果,但必須與申請人同住同一戶並隨同居住海外。郵寄地點:USPS 寄 USCIS, Attn: N-470, P.O. Box 650809, Dallas, TX 75265;快遞依官方頁地址,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漏填 A 號碼或未簽名會被退件;USCIS 可能要求生物特徵採集。
N-470 只保留入籍的連續居住,不是旅行文件。預計離美 1 年以上,仍須事先申請回美證(I-131),見本站回美證文章。核准 N-470 也不免除入籍的實際居住要求,除非受僱於美國政府或與其簽約。
依 INA 第 319(b) 條,美國公民配偶若因公民配偶在特定機構海外工作而符合入籍資格,可免除居住與實際居住要求,不需要遞 N-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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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離美 1 年以上仍須事先申請回美證。
離美連續滿 1 年前;宗教職務者前後皆可。
核准後同住的配偶與未婚受扶養子女同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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