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 持有多久可以轉 186?
臨時轉永居管道須在申請前 3 年內合計持 457/482 至少 2 年,部長可另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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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條文附註:臨時居留轉永居適用 186.21 與 186.22 小節;直接申請適用 186.21 與 186.23 小節;勞動協議適用 186.21 與 186.24 小節。家庭成員只需符合次要條件。
第 186.221、186.222 條:申請時未滿 45 歲、具 competent English,或屬部長指定類別。第 186.223 條:職位為以此管道提名並經核准、未撤回的職位,且移民部門沒有不利於提名人的資訊(或可合理忽略)。第 186.226 條:申請前 3 年內合計持 457、482(TSS 或 Skills in Demand)簽證,或其後的相關過渡簽證,至少 2 年;部長可對特定人另定期間。部長要求時,須依指定方式證明具備該職業所需技能。
第 186.231、186.232 條:申請時未滿 45 歲、具 competent English,或屬部長指定類別。第 186.232A 條:申請時持偏遠地區臨時簽證(或最後一張實質簽證是)者,須已持有至少 3 年。第 186.233 條:由提名人本人聘用,提名核准且未撤回。第 186.234 條:有相關評估機構的技能評估(不是為 485 所做,未過效期,未載明者為 3 年內),且已全職、以該職業所需技能水準從事至少 3 年;或屬部長指定類別。
第 186.241 條:申請時未滿 45 歲,或未達勞動協議所定年齡。持偏遠地區臨時簽證者另有持有期間要求。其他條件依勞動協議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與偏遠地區雇主擔保 494、191 的差別見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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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轉永居管道須在申請前 3 年內合計持 457/482 至少 2 年,部長可另定期間。
申請時須未滿 45 歲,部長指定類別或勞動協議另有規定除外。
須全職從事該職業至少 3 年,並有有效技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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