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4 有年齡限制嗎?
雇主擔保管道申請時須未滿 45 歲,部長另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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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4.213 至 494.215 條:提名已依移民法第 140GB 條核准,提名人在核准時是核准的工作擔保人,且核准未依第 2.75B 條失效;申請人從事提名職業的意願真實、職位真實;移民部門沒有不利於提名人或其關係人的資訊,或可合理忽略;申請人過去 3 年沒有違反移民法第 245AR 至 245AU 條的行為(或部長認為可合理忽略)。
第 494.222 至 494.226 條:受僱在提名人或其關係企業從事提名職業(部長另定職業除外);申請時未滿 45 歲;申請時有相關評估機構的技能評估(或曾為 457、482 簽證完成並經部長指定的評估);申請時已全職、以該職業所需技能水準從事提名職業至少 3 年;申請時具備 competent English。各項都有「部長以法律文件另定情形」的例外,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第 494.511 條:主申請人的簽證可在核發日起 5 年內入出境與停留。第 494.612 條:主申請人須附加 8578、8579、8580、8581、8608 號條件;隨行家屬附加相同條件(8608 除外)。
持 494 等偏遠地區臨時簽證,符合條件與收入要求後可申請 191 永居,見澳洲 191 文章;與一般雇主擔保 482 的差別見 482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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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擔保管道申請時須未滿 45 歲,部長另定情形除外。
申請時須全職從事提名職業至少 3 年,部長另定情形除外。
符合條件可申請 191 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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