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到省政府說明一定要去嗎?
不到場或有重大疑慮不會到場時,可由警察帶到,詢問不得超過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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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可在國家經濟與財政能力範圍內,參考公部門、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大學與國際組織的建議,規劃整合活動,協助外國人、申請人與國際保護身分者與社會相互融合,並取得在土耳其、再安置國或返國後可獨立生活的知識技能。外國人可參加介紹國家政治結構、語言、法律制度、文化、歷史與基本權利義務的課程;也會透過課程、遠距教學等,介紹使用公私服務、受教育、經濟活動、社會文化交流與基本醫療等資訊。
基於下列理由,外國人、申請人與國際保護身分者可被通知到相關省政府或主管機關:a) 需要審查其入境或停留;b) 可能對其作成驅逐決定;c) 通知與本法適用有關的處分。不依通知到場,或有重大疑慮不會到場時,可不經通知由警察帶到。此措施不得作為行政拘留,詢問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行政拘留見第 57 條文章。
依本法的送達,依 1959 年第 7201 號《送達法》辦理;具體程序考量當事人為外國人及其特殊情況,以施行細則規定。對本法適用提起行政訴訟時,同一地點有多個行政法院者,由法官與檢察官委員會(Hâkimler ve Savcılar Kurulu)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起訴期限依各處分條文,例如驅逐見第 53 條相關文章,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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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場或有重大疑慮不會到場時,可由警察帶到,詢問不得超過 4 小時。
第 97 條明定不得作為行政拘留。
依第 7201 號《送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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