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創業居留可以延長嗎?
不行,期滿須改申請自雇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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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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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facilitator 簽訂書面合作契約;事業具創新性:產品或服務對荷蘭為新、在生產/配銷/行銷採用新技術,或有新的工作與組織方式。
本人須在組織中扮演積極角色,不只是股東或出資者;有分步計畫(組織結構、角色、法律形式、人員、目標、產品描述、規劃);本人與 facilitator 都登記於 KvK。
資金:荷蘭個人或公司帳戶存款證明(可透過郵政信箱帳戶或公證人第三方帳戶),或由 facilitator 資助整段停留(最長 1 年)。
RVO 維護符合條件的 facilitator 名單:有輔導創新新創經驗、財務健全、不持有新創多數股權、不是三親等內親屬、組織內有代理人。
海外者在荷蘭使領館同時申請 MVV 與居留;已在荷蘭(短期簽證或免簽)者可選「No MVV needed」在荷蘭申請,facilitator 可線上送件。申請費 €423(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IND 須徵詢 RVO 並獲正面意見,決定期限 90 天。
效期最長 1 年、不可延長。期滿可申請自雇者居留(self-employed),須符合其條件並附 facilitator 出具完成至少 3 個月輔導的聲明。持 start-up 居留受雇工作須雇主有 T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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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不行,期滿須改申請自雇者居留。
是,須與 RVO 名單上的 facilitator 簽約合作。
官方頁顯示 €423,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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