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完的保護和難民認定要分開申請嗎?
申請難民認定會同時判斷兩者;也可只申請補完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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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1981 年加入《難民地位公約》、1982 年加入議定書,認定並保護條約難民。但如紛爭避難者,其害怕受迫害的理由不屬條約五項理由,不是條約上的「難民」卻同樣需要保護。為此,2023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
難民條約上的難民以外者,符合難民要件中「迫害理由為人種、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意見」以外的其他要件。申請難民認定者,會同時判斷難民與補完的保護對象者的該當性;只申請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認定者,只判斷後者。
認定依申請人提出的資料與陳述進行,申請人須自行舉證;難民調查官也可能向機關照會調查。
標準處理期間 6 個月。法務大臣認定者發給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認定證明書,並適用相關保護措施;不服決定可提出審查請求。具體保護內容依入管廳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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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難民認定會同時判斷兩者;也可只申請補完的保護。
官方標準處理期間為 6 個月,實際依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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