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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獲難民或補完保護認定、卻沒有在留資格:定住者怎麼核對?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5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已獲難民等認定而無在留資格者,符合要件才獲定住者;在留期間超過 3 個月者核在留卡。
在日本獲難民或補完保護認定、卻沒有在留資格:定住者怎麼核對?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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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處理一個特定分岔:已經由日本法務大臣認定為難民或補完的保護對象者,但在認定當時沒有在留資格。認定之前,可能曾在日本難民認定與「補完的保護對象者」制度:2023 年新制重點等不同狀態下等待;「已提出申請」和「已獲認定」不可互換。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難民等手續指南說,難民獲發難民認定證明書,補完的保護對象者獲發相應認定證明書;之後如符合特定條件,無在留資格者可獲定住者在留資格。先核個人的認定決定、證明書及在留決定,不要把其中一張文件當成全部程序都完成。

先辨認自己拿到哪一種認定證明書

難民認定申請沒有獲得難民認定,也可能被認定為補完的保護對象者;官方指南明列這時交付的是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認定證明書。這與「難民認定證明書」名稱、後續可用的文件不相同。收到書面決定後,先抄下認定類型、發文或交付日、姓名與證件號,確認證明書和決定書上資訊一致。接受難民等各種保護措施時若要求證明,官方指示出示該認定證明書。保留影本,但原件的保管、提出方式依承辦窗口要求。

如果手上只有申請收據、面談通知或審查請求受理資料,還不是本文所稱「已獲認定」。本站的日本難民認定與「補完的保護對象者」制度:2023 年新制重點講兩種認定的差異;等待結果時,已有在留資格者可另核專用特定活動,無在留資格者可另核仮滞在。不要因為長時間等待,就自行把身分改填「定住者」。

無在留資格者取得定住者,仍有條件

現行入管法第61條之2之2第1項,對依法提出難民或補完保護申請、經認定且屬「在留資格未取得外國人」者,除下列兩款排除外,規定應許可取得定住者。法定的無資格者不含已持別表資格、仍在有效一時庇護上陸期間者與特別永住者,不能只用「沒有卡」判斷。

第一款是符合第24條第3至3之5款、或第4款ハ至ヨ任何一類。具體包括:為使他人不正取得許可而偽造或提供文書等、恐怖活動相關認定、國際約定禁止入境對象、不法就勞助長、在留卡等偽變造或他人名義卡的不正使用;第4款ハ至ヨ則涵蓋人口販運、指定旅券法及入管法犯罪、少年受較長拘禁刑、指定藥物犯罪、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的相應分支、賣春相關業務、煽動非法或不正入境,以及暴力破壞憲政、相關組織與宣傳、法務大臣認定有損日本利益或公安的行為。各款另有具體罪名、判刑時點、執行猶豫及人口販運受害者等例外;不是任何前科都等同本款,也不是一般逾期居留就當然落入所列ハ至ヨ。

第二款另看入境日本後因法定指定罪被處拘禁刑:刑法第2編第12、16至19、23、26、27、31、33、36、37、39章;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第1、1之2、1之3條(排除與刑法第222或261條有關部分);盗犯等防止及處分法;特殊開錠用具法第15或16條;自動車死傷處罰法第2或6條第1項;以及盗難特定金屬製物品法第22條。這是指定犯罪及刑罰條件,不能簡化成任何刑事紀錄都排除。兩款是否該當,須把判決、處分與時間資料交官署及日本法律專業逐項對照;一般法律已可查,個人案卷未知不能代填結論。

入管廳的補完保護制度頁也寫,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與難民一樣,原則獲賦予定住者資格。原則描述適用於被認定後的通常安排,不應擴大為所有申請人、所有認定情況都在同一天拿卡。是否已有其他在留資格、認定當日狀態、個別要件與具體許可書仍須核對。本站的日本「定住者」在留資格:日系三世、未成年實子、6 歲未滿養子等適用對象一次看列日系親屬、未成年子女等常見路徑;那些路徑不能代替已獲難民等認定者的專門判斷。

認定證明書、定住者資格與在留卡各是哪一步

難民等認定證明書證明保護認定;定住者在留資格說明可在日本依何種資格居留;在留卡則是符合中長期在留等條件時交付的身分卡。官方指南特別寫,經在留資格許可而在留期間超過 3 個月者,會發在留卡。不能倒推「手上沒有卡,所以沒有被認定」,也不能倒推「拿到認定證明書,所以已擁有任何可自行選擇的居留期間」。假設官署對甲核給 3 個月、對乙核給 6 個月在留期間,只有乙跨過「超過 3 個月」的發卡分界;這是協助辨讀個別許可期間的純假設算例,並非預測會核給哪個期間。每份文件都要對其法律用途、有效期限及姓名資料逐件查。

如果前一階段持有仮滞在許可書,該書處理的是審查中暫時停留與附加限制,不能當成認定後的定住者許可或卡片。拿到認定決定時,應把原許可書、認定證明書及官署交付的新文件一起帶去確認轉換起點與過渡期間。第61條之2之2第2、3項還規定法律上的交付及生效:成為中長期在留者時交付在留卡;其他情形交付記載在留資格及期間的在留資格證明書。許可在這項交付措施發生時才生效,不只看內部決定日或認定證明書日。若原持仮上陸或該法第3章第4節的上陸許可,同條第4項另規定取消原許可,應一併核對官署交付資料。

讀不懂處分或舊案資料時,可查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FRESC 能辦什麼:八個窗口集中諮詢,但在留卡手續與申報書不能在這裡辦找法テラス的法律糾紛制度與窗口資訊;生活中文資料見外國人生活支援入口網站:入管廳提供 18 種外語,哪些資料有繁體中文版。取得正式居留文件後,若接著要處理醫療保險,可讀國保與公司健保分流,整理身分、住所與現有保險資料向本地窗口確認;該文有特殊在留身分須交文件核對的提醒,不把新資格直接等同自動投保或給付。

怎麼做

  1. 確認已拿到正式認定,而非申請或面談通知;依難民或補完保護類別取認定證明書 1 份,核對姓名、類別與交付資料。
  2. 整理現有護照、以前的在留卡或仮滞在許可書、先前退去強制與刑事處分相關書面。是否符合限制要件由官署依案卷判斷,誠實提供資料。
  3. 向認定案件的地方入管詢問:目前是否仍屬「無在留資格」、定住者的個別許可何時作成、期間為何、需補交何種資料;保存收件與交付紀錄。
  4. 若許可的在留期間超過 3 個月,核對在留卡交付與記載資料;若尚未拿到卡,不自行假設認定證明書已取代卡或所有工作、住址程序。
  5. 憑實際獲交付的文件再辦後續住居、工作或支援事項;文件說明不清楚或牽涉舊處分,向官署與合格法律協助者求證。

在日本獲難民或補完保護認定、卻沒有在留資格的相關背景:補完性保護見日本難民認定與「補完的保護對象者」制度:2023 年新制重點,定住者見日本「定住者」在留資格:日系三世、未成年實子、6 歲未滿養子等適用對象一次看,在留特別許可見日本「在留特別許可」申請:對象、受理期間與文件(2024 年新制)。

容易踩雷

  • 把保護申請、仮滞在許可與保護認定當同一個決定;各階段的有效文件和限制不同。
  • 只看到「一律賦予定住者」,忽略退去強制事由、刑罰法令違反等前提及其他要件。
  • 認為補完保護認定證明書就是難民認定證明書,或認定證明書本身就是在留卡。
  • 拿日系三世、親屬扶養等一般定住者路徑的材料清單,直接套到已獲難民等認定的個案。

常見問題 FAQ

已被認定為補完保護對象者,一定取得定住者嗎?

入管廳說原則會賦予定住者;無在留資格者的指南同時列特定退去強制及刑事紀錄等限制。個案仍應以正式許可與官署判定為準。

只拿到認定證明書,可以把資格填成定住者嗎?

先核正式在留資格許可與交付資料。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及在留卡有不同用途,不宜互相替代。

認定當時已經有別的在留資格,也照本文辦嗎?

本文的條件分岔限沒有在留資格者。已有資格者應向地方入管核目前資格、後續處理與期限,不照搬無資格者流程。

在留卡什麼時候交付?

第61條之2之2第2、3項規定,中長期在留者交付在留卡,其他情形交付在留資格證明書;許可在相應交付措施發生時生效。中長期對象及個人交付資料須實核。

最後查證:2026-10-24。本文是公開官署資料整理,尚未經非作者來源審與個案法律審查;不承諾認定、定住者許可或發卡結果。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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