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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留特別許可」申請:對象、受理期間與文件(2024 年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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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特別許可申請依入管法第 50 條,對象為符合退去強制事由(第 24 條)的外國人。受理期間:自依收容令書被收容(含獲仮放免許可)或被付監理措置時起,至發付退去強制令書為止。被收容或在刑事設施者表示申請意願並面談申請;仮放免或監理措置中者到地方入管出頭面談申請(未滿 16 歲或因病無法自行申請者,可由父母、配偶、子女或親屬代為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依情況的資料(永住者在留卡、曾為日本國民的除籍謄本、人身交易陳述書、難民或補完的保護認定證明、其他特別事情的證明)。不收手續費,無不服申立途徑。

法律依據與對象

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50 條。對象為符合退去強制事由(同法第 24 條,例如逾期居留等)的外國人。是否許可由法務大臣裁量,不保證核准。

受理期間與申請方式

自下列任一時點起,至發付退去強制令書為止:依收容令書被收容(含已獲仮放免許可);或被付監理措置。

  • 依收容令書被收容者:表示申請意願,與入國審查官等面談後申請
  • 獲仮放免許可或監理措置中者:到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面談後申請;未滿 16 歲或因疾病等無法自行申請者,可由父、母、配偶、子女或親屬代為申請
  • 在刑事設施等被拘留者:表示申請意願,與入國審查官等面談後申請

提出文件

外文資料須附譯文(部分英文定型資料除外)。

  • 在留特別許可申請書(每人 1 份)
  • 持永住許可者:在留卡影本
  • 曾以日本國民身分在日本有本籍者:除籍謄本、除籍證明書等
  • 因人身交易等受他人支配而在日者:陳述書
  • 獲難民認定或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認定者:認定書或證明書影本
  • 其他法務大臣應特別許可在留的情事:證明該情事的資料

手續費與不服

不收手續費;官方頁載明無不服申立方法。個案差異大,建議諮詢律師或行政書士,並依入管廳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逾期居留可以自己去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嗎?

受理期間自被收容或付監理措置時起;想主動回國者可參考出國命令制度。

申請要錢嗎?

官方載明不收手續費。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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