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提出保護認定申請,要再填一張仮滞在申請書嗎?
不用另作仮滞在申請,官方會依保護認定申請文件判斷;但不保證每名申請人都會得到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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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沒有日本在留資格、但在日本提出難民或補完的保護對象者認定申請的人,先問的不是「把舊在留卡延長幾個月」,而是入管廳是否就本人資料核給仮滞在許可(臨時滯留許可)。入管廳官方指南說,這項措施為在留資格未取得者在保護審查中穩定法律地位;獲准期間可暫時停止退去強制程序,直到許可期間等原因使許可結束為止。提出保護申請本身不是取得仮滞在許可,許可書、條件及到期日要看官署實際交付文件。本站的日本難民認定與「補完的保護對象者」制度:2023 年新制重點解釋保護申請的兩種認定範圍;本文只解尚無在留資格者的仮滞在判斷與持有期間待辦。
入管廳指南明說,仮滞在的判斷以難民/補完的保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申請書等資料進行,不需另外提出仮滞在申請。這不表示提出難民申請即當場獲准。現行入管法第61條之2之4第1項第6款、第7款是各自獨立的排除規定,不能把摘要的「或」當成兩選一即可過關。第6款排除明顯在上陸後6個月已過才申請者;若成為難民或補完保護對象的事由在日本發生,則以知悉該事實日起算,並保留不得已情況例外。第7款另排除明顯不符其イ、ロ任一類者:分別按難民或補完保護事由,核從生命、身體或人身自由可能受害/恐受迫害領域直接來日的條件,並各保留在日本發生該事由的例外。即使申請在6個月內,也不能跳過第7款;直接來日也不當然免除第6款的期限審查。
同項還排除:持仮上陸許可;所列寄港地、船舶觀光、通過、乘員、緊急或遭難上陸許可仍在有效期間;依第22條之2第1項仍可在留;入境時已符合第5條第1項第4至14款;有相當理由懷疑涉及第24條第3至3之5款或第4款ハ至ヨ;入境後因第8款指定罪被處拘禁刑;已發退去強制令書;以及有相當理由懷疑可能逃亡。這些是法定一般排除,不能全部留白;本人是否該當、入境路線及事由形成時間,則須持真實案卷由官署與法律協助者核對。
取得仮滞在許可的人會拿到仮滞在許可書,許可期間須隨身攜帶。指南說期間原則為 6 個月,但這是許可的一般期間,不是對難民或補完保護審查結果的保證時間。住居與活動範圍可能受到限制,難民調查官要求出席指定時間、地點時,也有協助程序的義務。實際住址、行動範圍、出席與期限應逐項讀個人的許可書及附帶條件,不能用別人的許可推自己的自由活動範圍。
若保護案件仍在審查,不能只看「原則 6 個月」就假設自動延續。入管廳雙語指南寫,仮滞在期間更新申請自許可期限的 10 日前起,在申請人住居地等管轄的地方入管局、支局及出張所受理;申請書在官頁與窗口取得。補完保護專頁也寫期限 10 日前起受理。這裡是開始受理更新的時點,不是「過期後還有 10 天寬限」;如果已接近到期、地址或管轄不明,拿許可書向官署立即確認。保存申請副本和官署收件資料,不把送件視為已獲更新。
仮滞在許可只處理暫時停留,沒有自動工作權。指南說,為維持生計所必要範圍內的有酬活動,在認為相當時可能獲准;可自獲仮滞在許可之日起至該許可到期日間,向住居地等管轄地方入管提出有酬活動許可申請。指南列申請書 1 通,並列能說明雇用條件的文件、預定僱用機構在日本有總公司或事務所的資料、雇主最近 3 個月的所得稅扣繳計算書影本,以及本人收入、資產等資料;有同一家計同住者或租屋契約時,另有相應資料。不是先上班、再補一份申請就能回溯合法。開始獲准有酬活動後,指南另要求在不超過6個月的每段期間,向住居地等管轄地方入管出頭申報活動情況;每段期間須按具體許可與官署指示管理,不能只申請一次就不再申報。若違反所附條件、無許可從事有酬活動或提出虛偽資料等,官方列為可能取消仮滞在的情況。
需要讀許可條件或涉及退去強制時,可先查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FRESC 能辦什麼:八個窗口集中諮詢,但在留卡手續與申報書不能在這裡辦,找法テラス的制度與窗口介紹;它不代收仮滞在申請或核准個案。需要中文資料與相談機關介紹,可循外國人生活支援入口網站:入管廳提供 18 種外語,哪些資料有繁體中文版找相應主題。若已有受僱期間的扣薪、霸凌或勞動條件爭議,另讀日本勞動相談入口整理契約與薪資資料、詢問權益處理;這個下一步處理已存在的勞動爭議,不是以相談代替有酬活動許可,也不由本文保證任何特定身分的窗口受理結果。
無在留資格者申請日本難民或補完保護的相關背景:補完性保護見日本難民認定與「補完的保護對象者」制度:2023 年新制重點,在留特別許可見日本「在留特別許可」申請:對象、受理期間與文件(2024 年新制)。
相關主題對照如下:
不用另作仮滞在申請,官方會依保護認定申請文件判斷;但不保證每名申請人都會得到許可。
不可以。維持生計所必要的有酬活動另須個別申請並獲准,核發後按許可範圍工作。
拿許可書確認到期日及住居地管轄官署;更新申請自期限前 10 日起受理,不能把保護申請仍在審查當作自動更新。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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