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收養適用 I-600 還是 I-800?
台灣非海牙公約締約方,USCIS 有台灣專頁說明流程差異,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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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600 用於將非海牙公約國慣居兒童歸類為孤兒直系親屬,由美國公民收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遞交。公約國改用 I-800。台灣與衣索比亞收養流程另有差異,見 USCIS 國別頁。
I-600A 核准證明(如適用);兒童年齡與身分證明;符合 INA 101(b)(1)(F) 與 8 CFR 204.3(b) 孤兒定義的證據;原法定父母死亡證明(如適用);收養或法定監護裁定認證副本及認證翻譯;符合兒童預定居住州收養前要求的證明(如適用)。
另附美國公民身分證明、配偶身分證明(如適用)、結婚證書(如適用)、前段婚姻終止證明(如適用),以及有原始簽名的 home study。附表 1 至 3 與 I-600A 共用。
若兒童入境後不會依 INA 320 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分,須在向國務院申請簽證時附 I-864 或 I-864EZ,見 I-864 文章。取得公民證書見 N-600 文章。
Part 2 姓氏與美國郵寄地址、Part 8 申請人簽名、Part 9 配偶簽名必填,16 頁須齊全,否則退件。遞件地點依 I-600 表格說明;規費見 USCIS 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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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台灣非海牙公約締約方,USCIS 有台灣專頁說明流程差異,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若兒童入境後不會依 INA 320 自動取得公民身分才需要。
可以合併申請,但要附 home study 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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