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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罰金或刑罰被不許可更新的入管廳公布案例:經營管理、技人國、定住者、配偶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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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入管廳公布的 4 則刑事處分事例,更新或變更都因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因罰金或刑罰被不許可更新的入管廳公布案例:經營管理、技人國、定住者、配偶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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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公布的「不許可事例」裡,有 4 則和刑事處分有關:經營管理被罰款 30 萬円、技人國被罰款 50 萬円、定住者在緩刑期間申請更新、日本人配偶等離婚後想改技人國而申請變更。這 4 則最後都是「在留狀況有問題」,更新或變更沒有被許可。入管廳在同一頁說明,是否有「相當理由」,是綜合申請人的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與相當性來判斷。本篇只整理這 4 則的事實、對照入管廳的更新指南,並說明這些事例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或有資格的專業人士。

官方怎麼說明這份事例集

入管廳「不許可事例」頁(令和 2 年 9 月公布)先說明:持有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想改做別的活動、或想超過原許可期間繼續在留,要向法務大臣申請變更或更新,而法務大臣只有在有「適當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時才會許可。是否有這個理由,是依「申請した外国人の在留状況、在留の必要性、相当性等を総合的に勘案」判斷。頁面接著列 9 則事例,本篇取其中 4 則涉及刑事處分的事例。

4 則事例的事實

事例在留資格與經過處分申請內容結果
事例 1經營・管理,已更新 4 次因違反入管法(助長非法就勞罪)被罰款 30 萬円申請更新,繼續經營餐飲店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事例 2留學(1 年 3 個月)入國,後改技人國,已更新 3 次因違反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相關處罰法被罰款 50 萬円申請更新,繼續做程式設計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事例 4定住者(3 年,日系 3 世),已更新 1 次詐欺與竊盜,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確定在緩刑期間申請更新,繼續以日系 3 世身分在留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事例 6日本人配偶等(1 年),已更新 2 次違反大麻取締法與關稅法,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緩刑 3 年離婚後,想改以技人國從事通譯翻譯而申請變更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四則共同點是:申請人過去已順利更新過 1 到 4 次,也都有明確的下一步在日活動,但因為受過刑事處分,審查結論是在留狀況有問題。入管廳在這四則並沒有寫「罰金多少以上就一定不許可」這樣的門檻。

對照更新指南的「素行」項

入管廳「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南」把素行列為考慮事項之一:以善良為前提,不良時評價為消極要素;具體上,受過相當於退去強制事由的刑事處分,或做出介紹非法就勞這類在出入國在留管理行政上不能看漏的行為,即使是初犯,也會被認定素行不良。事例 1 的「助長非法就勞罪」符合這個方向;其他三則是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事例頁只寫結論是「在留狀況有問題」,沒有逐則說明適用的是指南哪一句。

這些事例沒有告訴我們什麼

  • 沒有金額或刑度的界線。 事例頁只寫了各案的處分,沒有說明罰款幾萬円以下就沒事。
  • 沒有寫過了多久可以再申請。 事例 4 是在緩刑期間申請,事例頁沒有寫緩刑結束後的情形。
  • 事例不是判決先例。 這是入管廳為了讓申請人了解審查方向而公布的事例,不能推出其他案件的結論。
  • 只有 9 則。 事例頁的 9 則涵蓋經營管理、留學、定住者、配偶等,沒有以台灣人為對象的專屬事例。

怎麼做

  1. 在更新或變更申請前,先確認自己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含罰款、緩刑中),對照上面的素行說明。
  2. 受過處分的人,若要申請更新,應事先洽詢入管局或有資格代理申請的行政書士、律師;依官方的說明,審查會看在留狀況與在留必要性等整體情況。
  3. 日常維持其他考慮事項:納稅、保險費、入管法申報義務,見更新與變更被扣分的情形:入管廳指南列的消極要素,失蹤、退學後續留、長期出國、欠稅、未申報與更新與變更的審查架構:在留資格該當性是必要條件,上陸基準原則適合,其餘為裁量考慮,全符合也可能不許可。
  4. 更新時間點與流程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容易踩雷

  • 以為過去更新過很多次,就不會因為一次罰款被不許可。事例 1、2 都已更新 3 到 4 次。
  • 以為「只是罰款」不算刑事處分。事例 1、2 都是罰款,結果都不許可。
  • 以為緩刑期間可以照常更新。事例 4 是在緩刑期間申請,結果不許可。
  • 把事例當成保證。事例頁只描述各案的結果,不是保證同類案件結果相同。

常見問題 FAQ

罰款多少以內不會影響更新?

官方事例頁沒有寫金額門檻。事例 1 是 30 萬円、事例 2 是 50 萬円,兩則都不許可,但這不代表低於這兩個金額就可以。

離婚後想改做別的工作簽證,會不會被刑事處分影響?

事例 6 是離婚後申請改技人國,因受過刑事處分而不許可。該事例的結論是在留狀況有問題;其他個案請洽入管局。

不許可後可以再申請嗎?

事例頁沒有寫。申請不許可後的處理,個案請洽入管局。

官方來源

  • 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申請及び在留資格の変更許可申請に係る不許可事例について(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申請した外国人の在留状況、在留の必要性、相当性等を総合的に勘案して判断しております。」「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の上陸許可を受けて入国し、以後4回の在留期間更新許可を受けて在留していたところ、入管法違反(不法就労助長罪)により罰金30万円に処せられた。」
  • 同上(2026-10-31 查證):「児童売春、児童ポルノに係る行為等の規制および処罰並びに児童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違反により罰金50万円に処せられた。」「詐欺及び窃盗の罪により、懲役2年・執行猶予4年の刑が確定したもの。」
  • 同上(2026-10-31 查證):「大麻取締法違反、関税法違反により懲役10月執行猶予3年の刑に処せられたもの。」「在留状況に問題があるとして、在留資格の変更が認められなかったもの。」
  • 在留資格の変更、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具体的には、退去強制事由に準ずるような刑事処分を受けた行為、不法就労をあっせんするなど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上看過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行為を行った場合は、たとえ初犯であったとしても素行が不良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こととなります。」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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