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多少以內不會影響更新?
官方事例頁沒有寫金額門檻。事例 1 是 30 萬円、事例 2 是 50 萬円,兩則都不許可,但這不代表低於這兩個金額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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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公布的「不許可事例」裡,有 4 則和刑事處分有關:經營管理被罰款 30 萬円、技人國被罰款 50 萬円、定住者在緩刑期間申請更新、日本人配偶等離婚後想改技人國而申請變更。這 4 則最後都是「在留狀況有問題」,更新或變更沒有被許可。入管廳在同一頁說明,是否有「相當理由」,是綜合申請人的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與相當性來判斷。本篇只整理這 4 則的事實、對照入管廳的更新指南,並說明這些事例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或有資格的專業人士。
入管廳「不許可事例」頁(令和 2 年 9 月公布)先說明:持有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想改做別的活動、或想超過原許可期間繼續在留,要向法務大臣申請變更或更新,而法務大臣只有在有「適當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時才會許可。是否有這個理由,是依「申請した外国人の在留状況、在留の必要性、相当性等を総合的に勘案」判斷。頁面接著列 9 則事例,本篇取其中 4 則涉及刑事處分的事例。
| 事例 | 在留資格與經過 | 處分 | 申請內容 | 結果 |
|---|---|---|---|---|
| 事例 1 | 經營・管理,已更新 4 次 | 因違反入管法(助長非法就勞罪)被罰款 30 萬円 | 申請更新,繼續經營餐飲店 | 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
| 事例 2 | 留學(1 年 3 個月)入國,後改技人國,已更新 3 次 | 因違反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相關處罰法被罰款 50 萬円 | 申請更新,繼續做程式設計 | 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
| 事例 4 | 定住者(3 年,日系 3 世),已更新 1 次 | 詐欺與竊盜,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確定 | 在緩刑期間申請更新,繼續以日系 3 世身分在留 | 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
| 事例 6 | 日本人配偶等(1 年),已更新 2 次 | 違反大麻取締法與關稅法,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緩刑 3 年 | 離婚後,想改以技人國從事通譯翻譯而申請變更 | 在留狀況有問題,不許可 |
四則共同點是:申請人過去已順利更新過 1 到 4 次,也都有明確的下一步在日活動,但因為受過刑事處分,審查結論是在留狀況有問題。入管廳在這四則並沒有寫「罰金多少以上就一定不許可」這樣的門檻。
入管廳「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南」把素行列為考慮事項之一:以善良為前提,不良時評價為消極要素;具體上,受過相當於退去強制事由的刑事處分,或做出介紹非法就勞這類在出入國在留管理行政上不能看漏的行為,即使是初犯,也會被認定素行不良。事例 1 的「助長非法就勞罪」符合這個方向;其他三則是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事例頁只寫結論是「在留狀況有問題」,沒有逐則說明適用的是指南哪一句。
官方事例頁沒有寫金額門檻。事例 1 是 30 萬円、事例 2 是 50 萬円,兩則都不許可,但這不代表低於這兩個金額就可以。
事例 6 是離婚後申請改技人國,因受過刑事處分而不許可。該事例的結論是在留狀況有問題;其他個案請洽入管局。
事例頁沒有寫。申請不許可後的處理,個案請洽入管局。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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