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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填的住址與申報住居地不同被不許可:源泉徵收票地址的案例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3 分鐘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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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更新申請的住址與申報住居地不符,被認定虛偽申請;事例 5 更新不許可。
更新時填的住址與申報住居地不同被不許可:源泉徵收票地址的案例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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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公布的不許可事例中,有一則和「住址」有關:一位持定住者(1 年)、以日系 3 世配偶身分在留的人,更新申請時附上的源泉徵收票(扣繳憑單)上的住址,與依入管法申報的住居地不一致。入管廳調查後發現,這個人從入境以來一直住在源泉徵收票上的地址,但更新申請時卻把日系 3 世丈夫的住居地填成自己的住居地,屬於虛偽申請,因此更新不被許可。這則事例提醒兩件事:申請書上的住址要與實際居住與申報一致;在法令上,申報虛偽的住居地本身就是在留資格可以被取消的事由。本篇整理這則事例、入管法的對應規定與 Q&A 說明,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

事例 5 的事實

入管廳的描述是:申請人以「日系 3 世的配偶」身分,取得在留資格定住者(1 年),與日系 3 世的丈夫一同入境,之後更新 2 次。第 3 次提出更新,說明想繼續以日系 3 世配偶的身分在留。審查時發現,更新申請提出的源泉徵收票上的住址,與依入管法申報的住居地不同。調查結果是:申請人入境以來都住在源泉徵收票上的地址,卻在更新申請時,把丈夫的住居地當成自己的住居地,屬於虛偽申請,因此更新不被許可。

這則事例沒有說明申請人是否同時違反了其他義務,也沒有寫是否被取消在留資格,只寫了更新不被許可。

入管法與 Q&A 怎麼規定

住居地申報的義務與取消事由,官方有三處明文:

  • 搬家 14 日內申報。 入管法第 19 條之 9:中長期在留者變更住居地時,要在遷入新住居地之日起 14 日內,經由市町村長向入管廳長官申報新住居地。見日本中長期在留者的 14 天申報:住居地申報與離婚、喪偶的「配偶者申報」。
  • 虛偽申報是取消事由。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10 號:中長期在留者向入管廳長官申報虛偽的住居地,法務大臣可以取消其現有的在留資格。第 8 號與第 9 號規定的「90 日內未申報」另有「有正當理由者除外」的括弧,但第 10 號沒有這個括弧。
  • Q&A 也列出同樣的取消情形。 入管廳審查 Q&A 第 69 題把「中長期在留者向法務大臣申報虛偽的住居地」列為取消在留資格的情形之一,與 90 日內未申報的兩種情形並列,並說明 90 日的兩種情形有正當理由時不在取消之列。

更新指南對申報義務的要求

入管廳「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南」把「已履行入管法規定的申報義務」列為考慮事項:中長期在留者要履行入管法第 19 條之 7 到第 19 條之 13、第 19 條之 15 與第 19 條之 16 所規定的申報,包括在留卡記載事項的申報、在留卡更新申請、再交付申請、返納與所屬機關等申報。事例 5 說明的是另一種情形:不只是沒有申報,而是在申請書上填入與實際不符的住址。

怎麼做

  1. 申請更新或變更前,核對申請書上的住址、在留卡背面的住居地、源泉徵收票或住民票上的地址,確認一致。
  2. 搬家後 14 日內向市區町村窗口辦理遷入,並帶在留卡,這樣會視為完成入管法的申報;程序見日本中長期在留者的 14 天申報:住居地申報與離婚、喪偶的「配偶者申報」。
  3. 與配偶、家人同住或分居時,申請書的住址以「自己實際居住的地方」填寫,不要照抄家人的地址。
  4. 有不一致的地方,先到市區町村窗口更正,並向入管局說明,不要在申請書上硬寫。
  5. 住居地申報的取消規定,見日本在留資格取消(入管法第 22 條之 4):10 種事由、3 個月未從事活動、2027 年起永住者也可能被取消。

談到「日本 更新 虛偽申請 住居地」時,相關背景可參考:更新申請的整體流程與時程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容易踩雷

  • 以為住址只要「某個家人的地址」就好。事例 5 把丈夫的住居地填成自己的住居地,被認定為虛偽申請。
  • 以為源泉徵收票上的地址不重要。事例 5 就是從源泉徵收票發現不一致。
  • 把「沒有申報」與「申報了虛偽的住居地」混為一談。前者有 90 日與正當理由的規定,後者的第 10 號沒有正當理由的括弧。
  • 以為更新被不許可就是全部後果。事例頁只寫更新不許可,法令上另有取消的規定。

常見問題 FAQ

住址不一致一定會被判斷為虛偽嗎?

事例頁的情形是調查後發現實際居住地與申請所填不同,並且申請人把丈夫的住居地當成自己的。官方沒有寫單純筆誤如何處理,請向入管局說明。

申報虛偽住居地會被取消在留資格嗎?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10 號把這種情形列為取消事由,由法務大臣判斷。實際取消前,同條第 2 項規定要經過意見聽取。

更新期間搬家怎麼辦?

搬家後 14 日內申報新住居地,更新申請書則依實際住址填寫。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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