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不一致一定會被判斷為虛偽嗎?
事例頁的情形是調查後發現實際居住地與申請所填不同,並且申請人把丈夫的住居地當成自己的。官方沒有寫單純筆誤如何處理,請向入管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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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公布的不許可事例中,有一則和「住址」有關:一位持定住者(1 年)、以日系 3 世配偶身分在留的人,更新申請時附上的源泉徵收票(扣繳憑單)上的住址,與依入管法申報的住居地不一致。入管廳調查後發現,這個人從入境以來一直住在源泉徵收票上的地址,但更新申請時卻把日系 3 世丈夫的住居地填成自己的住居地,屬於虛偽申請,因此更新不被許可。這則事例提醒兩件事:申請書上的住址要與實際居住與申報一致;在法令上,申報虛偽的住居地本身就是在留資格可以被取消的事由。本篇整理這則事例、入管法的對應規定與 Q&A 說明,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
入管廳的描述是:申請人以「日系 3 世的配偶」身分,取得在留資格定住者(1 年),與日系 3 世的丈夫一同入境,之後更新 2 次。第 3 次提出更新,說明想繼續以日系 3 世配偶的身分在留。審查時發現,更新申請提出的源泉徵收票上的住址,與依入管法申報的住居地不同。調查結果是:申請人入境以來都住在源泉徵收票上的地址,卻在更新申請時,把丈夫的住居地當成自己的住居地,屬於虛偽申請,因此更新不被許可。
這則事例沒有說明申請人是否同時違反了其他義務,也沒有寫是否被取消在留資格,只寫了更新不被許可。
住居地申報的義務與取消事由,官方有三處明文:
入管廳「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南」把「已履行入管法規定的申報義務」列為考慮事項:中長期在留者要履行入管法第 19 條之 7 到第 19 條之 13、第 19 條之 15 與第 19 條之 16 所規定的申報,包括在留卡記載事項的申報、在留卡更新申請、再交付申請、返納與所屬機關等申報。事例 5 說明的是另一種情形:不只是沒有申報,而是在申請書上填入與實際不符的住址。
談到「日本 更新 虛偽申請 住居地」時,相關背景可參考:更新申請的整體流程與時程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事例頁的情形是調查後發現實際居住地與申請所填不同,並且申請人把丈夫的住居地當成自己的。官方沒有寫單純筆誤如何處理,請向入管局說明。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10 號把這種情形列為取消事由,由法務大臣判斷。實際取消前,同條第 2 項規定要經過意見聽取。
搬家後 14 日內申報新住居地,更新申請書則依實際住址填寫。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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