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庇護後多久可以工作?
自申請國際保護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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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護申請人(尚未作出最終決定)與有條件難民:自申請國際保護之日起 6 個月後。受暫時保護者:自暫時保護身分證件核發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申請工作許可或工作許可豁免。
核發須取得內政部正面意見。持有效許可不代表在土耳其享有絕對居留權。許可依第 10 條所定期間核發,見土耳其工作許可種類文章。
依第 6458 號法第 77 條撤回或視為撤回國際保護申請、第 85 條身分終止、第 86 條身分撤銷時,經內政部通知;或第 91 條暫時保護經總統決定終止、個別終止或撤銷時,經總統決定或內政部通知,勞動部撤銷已核發的工作許可或豁免。
這些外國人的工作與申請權,可依移民政策委員會決定與勞動部國際勞動力政策,在省份、期間、行業、職業等方面限制,程序由勞動部徵詢內政部意見後訂定。具體限制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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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自申請國際保護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申請工作許可。
不能,工作許可不代表絕對居留權。
可以,自身分證件核發日起 6 個月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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