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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國際保護申請人與暫時保護者的工作許可:6 個月後可申請、須內政部同意(第 6735 號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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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第 6735 號法第 17 條,依第 6458 號法申請國際保護、尚未作出最終決定者及有條件難民(şartlı mülteci),自申請國際保護之日起 6 個月後;受暫時保護者自暫時保護身分證件核發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申請工作許可或工作許可豁免。核發須取得內政部正面意見。持有效工作許可不代表在土耳其享有絕對居留權。許可依第 10 條期間核發。國際保護申請撤回、身分終止或撤銷,或暫時保護終止時,經通知後由勞動部撤銷許可。省份、期間、行業等限制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何時可以申請(第 1 項)

國際保護申請人(尚未作出最終決定)與有條件難民:自申請國際保護之日起 6 個月後。受暫時保護者:自暫時保護身分證件核發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申請工作許可或工作許可豁免。

內政部意見與效力(第 2 至 4 項)

核發須取得內政部正面意見。持有效許可不代表在土耳其享有絕對居留權。許可依第 10 條所定期間核發,見土耳其工作許可種類文章。

撤銷(第 5 項)

依第 6458 號法第 77 條撤回或視為撤回國際保護申請、第 85 條身分終止、第 86 條身分撤銷時,經內政部通知;或第 91 條暫時保護經總統決定終止、個別終止或撤銷時,經總統決定或內政部通知,勞動部撤銷已核發的工作許可或豁免。

限制(第 6 項)

這些外國人的工作與申請權,可依移民政策委員會決定與勞動部國際勞動力政策,在省份、期間、行業、職業等方面限制,程序由勞動部徵詢內政部意見後訂定。具體限制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申請庇護後多久可以工作?

自申請國際保護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申請工作許可。

拿到工作許可就能一直住在土耳其嗎?

不能,工作許可不代表絕對居留權。

暫時保護者也可以嗎?

可以,自身分證件核發日起 6 個月後申請。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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