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一定不能去日本嗎?
不一定。第 4 號限於 1 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第 5 號限於毒品類刑罰;其他前科是否構成拒否事由要看條文是否有對應,個案請洽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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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能不能入境,不只看簽證或免簽:入管法第 5 條第 1 項列出 14 號「上陸拒否事由」,符合任何一號的外國人「不能上陸」。入管廳把這些事由分成 5 類:保健衛生、反社會性、被退去強制、危害國家利益或公安,以及相互主義。本篇依 e-Gov 公布的入管法(2026-10-01 施行版)與入管廳說明頁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個案是否被拒由入國審查官認定,本站只整理條文,不替任何人判斷。
入管廳〈上陸拒否事由(入管法第 5 條)〉頁面寫的類型是:
「有前科會不會被擋」,條文是分開寫的:
「曾被處刑」是否包含緩刑、輕微罰金,本站查到的入管廳頁面沒有逐項解釋,待確認;實際個案請洽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
第 9 號把「過去被日本趕出去」的人分成幾種期間:
| 情形 | 拒否期間 |
|---|---|
| 因第 6 號或第 8 號被拒絕上陸者 | 自被拒絕之日起 1 年 |
| 被退去強制,經法務大臣決定自行離境並在期限內離境者(之後要以短期滯在活動〔含免簽〕入境者不適用此列,改依下兩列的 5 年或 10 年) | 自離境日起 1 年 |
| 被退去強制,且之前從未被退去強制或以出國命令離境者 | 自離境日起 5 年 |
| 其他被退去強制者 | 自離境日起 10 年 |
| 以出國命令制度離境者 | 自出國日起 1 年;其中屬第 24 條之 3 第 1 號ロ(違反調查開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且之後要以短期滯在活動入境者,為 5 年 |
另有第 10 號:因第 24 條第 4 號オ至ヨ(企圖或主張以暴力破壞憲政、特定政黨團體及相關文書活動、或法務大臣認定有害日本利益或公安的行為)被退去強制者,條文沒有寫期限。
入管廳 Q&A 第 13 題區分了兩件事:入境時被「退去命令」(上陸審查沒過)不會因此適用 5 年拒否期間,下次來日只是要自己證明符合上陸條件;但如果是因毒品或槍砲類不法持有而被退去命令,可能適用 1 年的拒否期間(入管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9 號イ)。
第 5 條之 2 讓法務大臣在第 4、5、7、9、9 之 2 號的特定事由下,若已給再入國許可或符合法務省令所定情形,認為相當時,可不單以該事由拒絕上陸。這是裁量規定,不是權利。另外第 7 條第 2 項要求受審查的外國人「自己立證」符合上陸條件,所以過去有紀錄的人,要自己準備說明資料。
不一定。第 4 號限於 1 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第 5 號限於毒品類刑罰;其他前科是否構成拒否事由要看條文是否有對應,個案請洽官方。
依第 9 號:自離境日起 1 年、5 年或 10 年,視當時的類型而定。
會。台灣居民免簽證停留以 90 天為限,但第 7 條要求上陸時第 5 條各號都不適用,免簽只是免除簽證查證。上陸被拒後的異議期限只有 3 日,見〈日本入境被拒絕後會怎樣〉。
最後查證:2026-10-19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管道、簽證專文與永居門檻比較,一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