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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上陸被拒的事由有哪些:前科、毒品、過去被遣返會不會被擋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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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入管法第 5 條列 14 號事由;前科 1 年以上拘禁刑者不能上陸。
日本上陸被拒的事由有哪些:前科、毒品、過去被遣返會不會被擋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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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能不能入境,不只看簽證或免簽:入管法第 5 條第 1 項列出 14 號「上陸拒否事由」,符合任何一號的外國人「不能上陸」。入管廳把這些事由分成 5 類:保健衛生、反社會性、被退去強制、危害國家利益或公安,以及相互主義。本篇依 e-Gov 公布的入管法(2026-10-01 施行版)與入管廳說明頁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個案是否被拒由入國審查官認定,本站只整理條文,不替任何人判斷。

官方分成的 5 類

入管廳〈上陸拒否事由(入管法第 5 條)〉頁面寫的類型是:

  1. 保健、衛生上不宜上陸者(條文補充:一類、二類感染症等患者)。
  2. 反社會性強而不宜上陸者。
  3. 因被日本退去強制等而不宜上陸者。
  4. 有害日本利益或公安之虞者。
  5. 依相互主義不讓上陸者(第 5 條第 2 項:對方國家若因第 1 項以外的事由拒絕日本人入境,法務大臣可對該國人民以同一事由拒絕)。

與前科有關的幾號

「有前科會不會被擋」,條文是分開寫的:

  • 第 4 號: 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的法令,曾被處 1 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者;因政治犯罪受刑者除外。條文寫的是「日本以外的國家」,也就是外國的判決同樣在適用範圍。
  • 第 5 號: 違反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物取締法令而受刑罰者,條文沒有 1 年的門檻。
  • 第 6 號、第 8 號: 不法持有毒品類,或不法持有槍砲、刀劍、火藥者。
  • 第 7 號: 從事賣春或相關仲介業務者(因人身取引被他人支配而從事者除外)。
  • 第 9 號之 2: 以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在日期間犯下特定罪名、被宣告拘禁刑,出國後判決才確定,且確定日起未滿 5 年者。

「曾被處刑」是否包含緩刑、輕微罰金,本站查到的入管廳頁面沒有逐項解釋,待確認;實際個案請洽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

被遣返之後的拒否期間

第 9 號把「過去被日本趕出去」的人分成幾種期間:

情形拒否期間
因第 6 號或第 8 號被拒絕上陸者自被拒絕之日起 1 年
被退去強制,經法務大臣決定自行離境並在期限內離境者(之後要以短期滯在活動〔含免簽〕入境者不適用此列,改依下兩列的 5 年或 10 年)自離境日起 1 年
被退去強制,且之前從未被退去強制或以出國命令離境者自離境日起 5 年
其他被退去強制者自離境日起 10 年
以出國命令制度離境者自出國日起 1 年;其中屬第 24 條之 3 第 1 號ロ(違反調查開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且之後要以短期滯在活動入境者,為 5 年

另有第 10 號:因第 24 條第 4 號オ至ヨ(企圖或主張以暴力破壞憲政、特定政黨團體及相關文書活動、或法務大臣認定有害日本利益或公安的行為)被退去強制者,條文沒有寫期限。

「退去命令」不等於拒否期間

入管廳 Q&A 第 13 題區分了兩件事:入境時被「退去命令」(上陸審查沒過)不會因此適用 5 年拒否期間,下次來日只是要自己證明符合上陸條件;但如果是因毒品或槍砲類不法持有而被退去命令,可能適用 1 年的拒否期間(入管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9 號イ)。

特例與舉證責任

第 5 條之 2 讓法務大臣在第 4、5、7、9、9 之 2 號的特定事由下,若已給再入國許可或符合法務省令所定情形,認為相當時,可不單以該事由拒絕上陸。這是裁量規定,不是權利。另外第 7 條第 2 項要求受審查的外國人「自己立證」符合上陸條件,所以過去有紀錄的人,要自己準備說明資料。

怎麼做

  1. 先對照上表,確認自己的紀錄是否屬第 4、5、6、7、8、9 號(含第 9 號之 2)與第 10 號;另有第 5 號之 2(國際競技會相關暴力犯罪)與第 7 號之 2(人身取引),本篇不展開。
  2. 有外國刑事判決時,備妥判決書、刑期與執行完畢的證明,向交流協會或日本入管確認處理方式。
  3. 曾被日本退去強制或以出國命令離境者,先算出離境日起 1 年、5 年或 10 年是否已過。
  4. 申請 COE 或簽證時如實填寫前科欄,不要空白(COE 不收手續費 0 円,標準處理期間 1 至 3 個月,核發後 3 個月內要上陸);填寫範圍見〈在留申請書的前科欄要寫多久以前的紀錄〉。
  5. 免簽停留的人同樣適用這些事由,不要以為免簽就免審。

容易踩雷

  • 以為免簽就不需符合第 5 條。免簽只免「查證」,上陸要件的第 4 項仍要審。
  • 以為 1 年以上拘禁刑只算日本的判決。條文寫的是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的法令。
  • 把退去命令與退去強制混為一談:前者不適用 5 年拒否期間。
  • 以為時間過了一定可以入境。期間過後仍要符合其他上陸條件。

常見問題 FAQ

有前科一定不能去日本嗎?

不一定。第 4 號限於 1 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第 5 號限於毒品類刑罰;其他前科是否構成拒否事由要看條文是否有對應,個案請洽官方。

被日本遣返後多久可以再入境?

依第 9 號:自離境日起 1 年、5 年或 10 年,視當時的類型而定。

台灣免簽也會被擋嗎?

會。台灣居民免簽證停留以 90 天為限,但第 7 條要求上陸時第 5 條各號都不適用,免簽只是免除簽證查證。上陸被拒後的異議期限只有 3 日,見〈日本入境被拒絕後會怎樣〉。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19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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