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要在馬來西亞住多久才能登記?
連續居住 7 天,第 8 天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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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N:年滿 21 歲、未婚、喪偶或離婚者可申請。申請須在馬來西亞籍一方 MyKad 地址所屬的 JPN 辦理,也可線上申請(oskc.jpn.gov.my)。外國人須在馬來西亞連續居住 7 天,第 8 天起可遞件。申請公告 21+1 天,期滿後依各 JPN 辦公室檔期舉行儀式。申請自遞件日起 6 個月有效。
若不在 JPN 布城總部或州總部辦理,須先取得 Domestic Marital Status Confirmation Letter:馬來西亞人與外國人結婚,向布城總部或州總部申請;兩個外國人結婚,只能向布城總部申請。持學生准證的外國人,須另附移民局的確認函(正本與影本)。
馬來西亞公民:MyKad、最新出生證明摘錄、各 1 張藍底或白底彩色證件照。
非公民:MyPR/MyKAS(如有);有效護照與載明入境日期的簽證;本國政府核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1 張證件照。視情況另附離婚證明、死亡證明、改名證明或國籍證明(均正本與影本)。來自穆斯林為主國家的申請人,須提供本國核發的宗教確認函。
非馬來文或英文文件,須由認證翻譯人員翻譯並蓋原章。在國外翻譯的文件,須經該國駐馬來西亞使館或馬來西亞駐外代表處認證,再經馬來西亞外交部(MOFA)認證。聽不懂馬來文或英文的申請人須自備口譯。
持臨時工作准證(Temporary Employment)者;持前一段婚姻的馬來西亞公民配偶簽證者;非以結婚為目的的特別准證持有人。
結婚公告 RM10;結婚證書 RM20(儀式當天)。婚後外籍配偶可申請長期社會訪問准證(LTSVP);外籍妻子之後可依憲法第 15(1) 條申請公民,但須先取得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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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 7 天,第 8 天起申請。
申請公告 21+1 天後才能舉行儀式。
公告 RM10、結婚證書 R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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