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LTSVP 最長幾年?
最長 5 年,須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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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說明:LTSVP 是發給外國人在馬來西亞暫時居住至少 6 個月的准證。馬來西亞公民的外籍丈夫或妻子,最長可獲 5 年,須經核准並遵守規定條件;持有人可工作、經商或從事專業工作,不需轉換成就業准證或臨時就業訪問准證。移民局會進行訪查(Naziran),可能到登記地址或場所拜訪、觀察、訪談並審查文件,結果作為核准或延期的參考。
申請人須與配偶同時到場,所有正本須帶來核對,文件不齊不受理。清單:Imm.12、Imm.38(2 份)、Imm.55(2 份)、擔保人聲明表、保證金表(RM10 印花)、經宣誓官認證並附照片的宣誓書、配偶身分證與出生證明、結婚登記證書、離婚或死亡證明(如適用)、明信片大小婚照、子女出生證明(繼子女須附法院確認信)、自僱者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Form J、受僱者附公司信頭在職證明、近 3 個月收入證明、住址證明(水電帳單)、配偶馬來西亞護照全頁影本等。中國與奈及利亞籍配偶有另一份更長的清單,須向移民局總部申請,擔保人收入須 RM2,000 以上。
由申請人在馬來西亞配偶陪同下提出,文件:Imm.38、Imm.55、附照片宣誓書、子女出生證明、配偶身分證、結婚證書、申請人最新護照與准證全頁影本。官網另說明延期可透過 ePLSI 線上系統辦理,具體資格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條件:婚姻已依馬來西亞現行法律合法登記;申請人已獲或可獲公民配偶類社會訪問准證;工作或生意須合法。文件:配偶身分證、申請人護照與准證、附照片宣誓書、結婚證書、公司信頭錄取通知、貼 RM10 印花的聘僱合約(載明職位、期間、月薪、雙方簽名)、申請人/配偶/雇主資料表、SSM MyData 列印的最新公司登記。可在申請 LTSVP 時一併提出,或日後取得工作機會時再申請,向工作所在州的簽證、准證與許可組送件。
官方頁另列:公民的未滿 7 歲子女或繼子女、60 歲以上在原籍國無家人且由在馬子女或兄弟姊妹(月收入 RM2,000 以上)供養者、在馬留學生的直系家屬、在馬就醫者與一名陪同者、外籍人士的配偶與子女、永久居民的妻子(婚齡超過 6 個月)等,各有不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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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最長 5 年,須經核准。
可以,工作許可加註在護照上,不必改辦就業准證。
須與馬來西亞配偶一同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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