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後多久要移交給入國審查官?
入管廳寫 48 小時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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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退去強制手續不是一步到位,本站依入管廳程序頁整理成 5 個階段(官方只把違反審查、口頭審理、異議申出稱為第 1、2、3 層審查)。其中引渡、口頭審理請求與異議各有期限:被收容後,入國警備官要在身體被拘束起 48 小時內把人移交給入國審查官;對審查官的認定不服,要在通知後 3 日以內口頭請求口頭審理;對特別審理官的判定不服,要在通知後 3 日以內以書面向主任審查官提出異議,由法務大臣裁決。從違反審查起,每一層都有承認並回國,或申請在留特別許可的出口。本篇依入管廳程序頁整理,查證日 2026-10-31,不是個案意見,也不替任何人判斷結果。
| 階段 | 由誰做 | 期限或重點 |
|---|---|---|
| 1. 違反調查 | 入國警備官 | 對可能符合退去強制事由(入管法第 24 條各款)的外國人調查 |
| 2. 引渡(收容時)或引繼(監理措置時) | 入國警備官 → 入國審查官 | 收容時,身體拘束起 48 小時內移交 |
| 3. 違反審查 | 入國審查官 | 審查是否為退去強制對象 |
| 4. 口頭審理 | 特別審理官 | 認定通知後 3 日以內請求 |
| 5. 異議申出與裁決 | 主任審查官轉法務大臣 | 判定通知後 3 日以內提出書面 |
走完之後,若理由都不成立,由主任審查官發出退去強制令書;被發令書的人從「容疑者」變成「被退去強制者」。
入管廳說明,違反調查是退去強制手續的第一階段,由入國警備官對可能符合第 24 條事由的外國人進行。本人也可以自己到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出頭申告」,性質上類似刑事程序的自首(本站另有專文談出頭申告後的狀態)。
入國警備官在調查中收容了嫌疑人,要在身體被拘束起 48 小時內,連同調書與證物把人移交給入國審查官,這叫「引渡」;若決定的是監理措置,則是把案件「引繼」給入國審查官,(本站推論:官方只寫了收容時的 48 小時,監理措置時沒有這項規定)。另外,嫌疑人已因刑事處分被拘束時,入管法第 63 條允許不用收容令書也可以進行退去強制手續。
入國審查官審查嫌疑人是否為退去強制對象(符合事由,且不屬出國命令對象)。結果分三種:
若審查結果是不符合任何退去強制事由,或符合出國命令對象並已收到出國命令,審查官要立即放免。
對認定不服的人,要在認定通知後 3 日以內,以口頭向特別審理官請求口頭審理。特別審理官是入管廳長官指定的上級入國審查官。口頭審理中,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證據、詰問證人;嫌疑人在特別審理官許可下可以讓 1 名親族或朋友在場。審理結果若認定無事由或屬出國命令對象,就放免。
對特別審理官的判定仍不服,要在判定通知後 3 日以內,以載明不服事由的書面向主任審查官提出異議,請法務大臣做最終判斷。法務大臣不直接調查嫌疑人,而是審查前面階段累積的證據紀錄。若法務大臣裁決異議沒有理由,通知主任審查官後,由主任審查官發出退去強制令書;若有理由,就立即放免。
入管廳寫明,各階段的判斷即使沒有錯誤,只要本人希望特別獲准留下,都可以申請在留特別許可,詳細見本站專文。申請人限於已被收容或已受監理措置決定者(入管法第 50 條第 2 項),令書發出後依第 3 項不能再申請。
日本退去強制手續的 5 個階段的相關背景:在留特別許可見日本「在留特別許可」申請:對象、受理期間與文件(2024 年新制),出頭申告見逾期居留去入管出頭申告,違法狀態就解除了嗎:入管廳 Q&A 第 1、3 題,送還見被強制遣返後怎麼回國:自費出國、運送業者負擔、國費送還 3 種方式與送還目的地。
入管廳寫 48 小時以內。
認定通知後 3 日以內,口頭向特別審理官請求。
以書面向主任審查官提出,由法務大臣最終裁決。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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