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雇主可以申請工作簽證嗎?
依第 59 條第 5 項,須有勞動契約或預約契約,或有經認可的資格並獲雇主個別表示僱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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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第 5 項:符合第 52 條一般簽證條件,且 (a) 有勞動契約或預約勞動契約;或 (b) 有經認可、適合相關工作的學歷、能力或資格,並獲雇主個別表示僱用意向者,可獲發受僱工作居留簽證。第 4 項:就業與職訓局(IEFP)維持公開的職缺資訊系統。第 62/2026 號法律修改的是第 4 項:IEFP 及自治區主管單位須在其網站維持持續更新、對公眾開放的職缺資訊系統。實際受理條件請依領事館最新公告為準。
第 88 條第 1 項:除第 77 條一般條件外,只發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已登記社會保險者。第 4 項:核發後,AIMA 以電子方式通報勞動檢查機關(自治區為區域秘書處)、稅務與社保單位,以監督雇主是否履行義務。
第 88 條第 8 項(依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持工作居留許可者可換雇主,只要通知 AIMA,不需換發新證。第 5 項:可經換發居留證改從事自營工作,準用第 89 條。
第 88 條第 7 項:依第 57-A 條持求職簽證者,在第 57-A 條第 1 項 c 款所指期間內建立並正式化勞動關係後(第 88 條第 7 項條文仍寫 180 天;現行第 57-A 條為簽證 120 天、可延長 60 天),可在簽證所載預約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許可,但須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求職簽證已於 2025 年改為合格人才求職簽證,見葡萄牙求職簽證文章。
續期見葡萄牙 AIMA 居留續期文章;家人來葡見家庭團聚文章;高技能者可比較歐盟藍卡;累積年資後見永久居留(第 80 條)文章。
依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的第 81 條第 1 項,居留許可申請可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雇主向 AIMA 提出。第 82 條第 5 項:除本法另有期限外,申請應在 90 天內決定,例外且有正當理由時(例如案件複雜)可延長 30 天,並通知申請人。第 82 條第 8 項:拒絕決定須附理由通知,並告知可提起司法救濟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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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 59 條第 5 項,須有勞動契約或預約契約,或有經認可的資格並獲雇主個別表示僱用意向。
第 62/2026 號法律後,只要通知 AIMA,不需換發新證。
要,第 88 條要求已登記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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