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配偶可以在土耳其工作嗎?
可依第 14 條取得工作許可;另依雙邊協定可能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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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駐土耳其使領館附屬(bağlı birim)的學校、文化機構與宗教機構人員:取得工作許可豁免。依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與 1963 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不屬附屬單位的學校、文化或宗教機構人員:須取得工作許可才能工作。
使領館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行政技術人員、領事服務人員,以及在土耳其國際組織的國際職員與行政技術人員:a) 其配偶、子女,以及依互惠原則或雙邊協定認定的親屬,可取得工作許可在土耳其工作(不影響本法、雙邊協定與法規中的豁免規定);b) 其私人雇員,可取得工作許可豁免工作。私人雇員若要為不具上述身分的雇主工作,在土耳其境內提出的工作許可或豁免申請不受理。
本條申請向外交部提出。外交部同意的申請轉交勞動主管部會;核發工作許可或豁免時,須有內政部的正面意見。一般工作許可豁免見土耳其工作許可豁免文章,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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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可依第 14 條取得工作許可;另依雙邊協定可能有豁免。
外交部,同意後轉勞動主管部會,並須內政部正面意見。
附屬單位人員取得工作許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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