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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自營與創業居留(第 89 條):開業登記、社保、認證育成中心創業者

葡萄牙自營與創業居留(第 89 條):開業登記、社保、認證育成中心創業者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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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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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葡萄牙第 23/2007 號法律第 89 條第 1 項,除第 77 條一般條件外,自營工作居留許可只發給符合以下條件者:已依法設立公司、以個人身分向稅務與社保機關申報開業,或簽訂自由業服務契約;必要時具備執業資格;有部令所定的生活費;已登記社會保險;必要時提出專業公會符合入會條件的聲明。持有人可經換發居留證改為受僱工作。第 4 項:在認證育成中心內發展創業計畫(含創新型公司)者,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即可獲發居留許可,並免除居留簽證要求。依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的第 6 項:變更自營活動性質只要通知 AIMA,不需換發新證。生活費金額、認證育成中心名單與規費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自營工作的條件

第 89 條第 1 項:(a) 已依法設立公司、以個人身分向稅務與社保機關申報開業,或簽訂自由業服務契約;(b) 必要時具備執業資格;(c) 有第 52 條第 1 項 d 款所指部令定義的生活費;(d) 已登記社會保險;(e) 必要時提出專業公會符合入會條件的聲明。

認證育成中心的創業者

第 89 條第 4 項:在依部令認證的育成中心內發展創業計畫(含創立創新型公司)者,符合第 77 條一般條件即可獲發居留許可,免除第 77 條第 1 項 a 款的居留簽證要求。先申請簽證再來的途徑,見葡萄牙 D2 創業簽證文章。

轉換與變更

第 89 條第 3 項:可經換發居留證改為受僱工作,準用第 88 條,見葡萄牙受僱工作居留文章。第 6 項(依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變更自營活動性質只要通知 AIMA,不需換發新證。

續期與後續

續期見葡萄牙 AIMA 居留續期文章;累積年資後見永久居留(第 80 條)與入籍文章。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自由業接案可以申請嗎?

可以,簽訂自由業服務契約者符合第 89 條第 1 項 a 款。

要登記社保嗎?

要,須已登記社會保險。

換自營項目要重辦居留嗎?

第 62/2026 號法律後,只要通知 AIMA。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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