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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馬、台泰租稅協定:在馬來西亞或泰國工作的薪資誰課稅?183 天規則、學生與教師條款

台馬、台泰租稅協定:在馬來西亞或泰國工作的薪資誰課稅?183 天規則、學生與教師條款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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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財政部一覽表:台馬協定 1996-07-23 簽署、1999-02-26 生效;台泰協定 1999-07-09 簽署、2012-12-03 簽議定書、2012-12-19 生效。受僱所得原則上由居住地課稅,但勞務在對方境內提供時,對方可以課稅。短期派駐例外須同時符合三項:在對方境內停留合計不超過 183 天(台馬:一曆年度內;台泰: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報酬不是由對方居住者雇主支付、不是由雇主在對方境內的常設或固定場所負擔。學生的國外匯入生活費與獎學金免稅;受邀到對方教育機構教學或研究不超過 2 年者,報酬可免稅(條件不同)。如何申請協定待遇與扣抵,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協定生效時間

  • 台灣-馬來西亞:1996-07-23 簽署,1999-02-26 生效
  • 台灣-泰國:1999-07-09 簽署,2012-12-03 簽議定書,2012-12-19 生效

受僱所得(台泰第 15 條、台馬第 16 條)

  • 原則:居住者的薪資只由居住地課稅;勞務在對方境內提供時,對方可課稅
  • 短期例外,須同時符合三項才只由居住地課稅:
  • (一)在對方境內停留合計不超過 183 天:台馬以一曆年度計,台泰以任何 12 個月期間計
  • (二)報酬不是由對方居住者的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
  • (三)報酬不是由雇主在對方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場所負擔
  • 因此由馬來西亞或泰國當地公司聘僱、在當地工作的薪資,當地可以課稅

學生與受訓人員

  • 台泰第 19 條:到對方就讀大學或認可教育機構、受職業訓練、或領補助獎學金者,自國外匯入的生活、教育款項與補助、獎學金免稅
  • 台馬第 20 條:就讀認可學校、商業或技術學徒、領補助獎學金者,國外匯入款項與獎學金免稅;與就學、生活相關的勞務報酬每年不超過 3,000 美元也免稅

教師與研究人員

  • 台泰第 20 條:受對方大學、學院、學校等認可教育機構邀請,專為教學或研究、訪問不超過 2 年者,對方對該報酬免稅;限為公共利益的研究
  • 台馬第 19 條:受對方公立大學、學院或類似公立機構邀請,教學或研究不超過 2 年,且居住地對該報酬課稅時,對方免稅;合約期間超過 2 年不適用

養老金

台泰第 18 條:因過去僱傭關係源自一方的養老金,只由該方課稅。台馬協定的相關規定請查閱全文。

下一步

居民身分與申報義務見本站馬來西亞 182 天規則、泰國境外所得 180 天文章;協定待遇申請程序依兩國稅務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台灣和馬來西亞、泰國有租稅協定嗎?

有,台馬 1999 年生效,台泰 2012 年生效。

派駐泰國不到 183 天要在泰國繳稅嗎?

若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只由台灣課稅。

台泰和台馬的 183 天怎麼算?

台馬以曆年度計,台泰以任何 12 個月期間計。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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