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3 條可以自己申請嗎?
由 AIMA 理事會提案或部長主動,屬於例外且裁量性的途徑,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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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適用第 122 條(免居留簽證的居留,見本站相關文章)的特殊情況,以及依庇護法基於人道理由的居留情形下,經 AIMA 理事會提案或由移民主管部長主動,可例外地給予不符合本法要件的外國人臨時居留,事由為:a) 國家利益;b) 人道理由,特別是考量兒童最佳利益;c) 因在科學、文化、體育、經濟或社會領域從事重要活動而產生的公共利益。
部長對依本條提出的居留申請所作的決定,須充分說明理由。在核發臨時居留的程序中,可沿用申請人在 AIMA 先前任何程序中所作的陳述。原第 2 項已廢止。
本條曾由第 26/2018 號法律、第 41/2023 號法令、第 61/2025 號法律與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這是例外且裁量性的途徑,沒有固定申請條件或期限;實務上能否申請、怎麼提出,依 AIMA 與政府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臨時居留條件見本站第 77 條文章;家庭團聚見本站相關文章;居留撤銷見本站第 85 條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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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由 AIMA 理事會提案或部長主動,屬於例外且裁量性的途徑,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國家利益、人道理由(含兒童最佳利益),或重要活動的公共利益。
要,部長的決定須充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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