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和 200 有什麼不同?
203 要求有緊急迫切理由前往澳洲,且申請人可在原籍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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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原籍國受迫害,不論申請人住在原籍國或其他國家;或 b) 由曾持或現持 203 簽證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以核准的 681 表格提名;申請在該簽證核發後 5 年內提出;核發時申請人是提名人的直系親屬且至今仍是;該關係在核發前已向移民部申報;提名人不屬規則 2.07AM(5) 所列的人。與 200 難民簽證不同,203 不要求申請人住在原籍國以外。
部長須認定有給予永久簽證特別考量的迫切理由:家屬提名者考量與澳洲的連結程度;其他申請人考量受迫害程度、與澳洲的連結、有無澳洲以外適合安置並免受迫害的國家、澳洲社會的安置能力。並須:符合聯邦人道安置的區域與全球優先順序;有緊急且迫切的理由前往澳洲;在澳永久安置是適當做法且不違反澳洲利益。核發不得使該財政年度 203 簽證,或包含 203 的特定類別簽證,超過部長以法規文件訂定的上限。另須符合公共利益標準 4001、4002、4003、4004、4007、4009、4010 等。
永久簽證,允許在核發後 5 年內前往並入境澳洲;首次入境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可附條件 8502。年度上限數字與處理方式,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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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要求有緊急迫切理由前往澳洲,且申請人可在原籍國內。
有,核發不得超過部長以法規文件訂定的年度上限。
是,核發後 5 年內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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