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人的外籍配偶工作許可有例外嗎?
與土耳其公民結婚並在土耳其共同生活者,屬於第 16 條的例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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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學歷、薪資、專業經驗、對科學技術的貢獻等被評為合格勞動力者;b) 依對科學技術的貢獻、投資或出口規模、創造就業規模等被評為合格投資人者;c) 受雇主派到在土耳其執行的專案、在特定期間受僱者;ç) 經內政部或外交部通知為土耳其裔者;d) 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公民;e) 歐盟成員國公民。
f) 依第 6458 號法的國際保護申請人、有條件難民、受臨時保護者、無國籍者,或在受害者支援程序中的人口販運受害者;g) 與土耳其公民結婚,並與配偶在土耳其共同生活者;ğ) 在外國或國際組織駐土代表處工作、沒有外交豁免者;h) 在其領域享有國際聲譽,為科學、文化、藝術或體育目的來土者;ı) 跨境服務提供者。
這些對象可在第 7 條(申請、續期與審查)、第 9 條與第 10 條(工作許可期限、無限期許可等)的適用上享有例外,具體內容依勞動部訂定的國際勞動力政策與施行規定。一般申請與期限見本站工作許可期限文章;合格外國人也可考慮 Turkuaz Kart,見本站相關文章。
國際保護申請人與有條件難民可在申請 6 個月後申請工作許可,見本站國際保護權利文章。與土耳其公民結婚者的入籍途徑見本站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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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土耳其公民結婚並在土耳其共同生活者,屬於第 16 條的例外對象。
仍屬工作許可制度,但可享第 16 條的例外,依勞動部規定。
依勞動部的國際勞動力政策與施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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