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說簽了違約金就不能退學,合法嗎?
入管廳說明,要求誓約高額違約金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可能使學校不適合收留學生;個別契約是否有效,請洽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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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遇到學校扣留護照、被要求簽高額違約金、或被逼著還獎學金,可以怎麼理解官方的立場?入管廳在令和 5 年 7 月 24 日向日語教育機關發的注意喚起寫明:學校職員對學生施暴、扣留護照等、妨礙進路,是「極為重大的人權侵害行為」,也是從留學告示除名的基準之一;即使指針沒有例示,要求留學生誓約支付違反公序良俗的高額違約金、賠償金,或明知獎學金出借方對貸與型獎學金的留學生不當強迫還款卻不處理,也可能被認為不適合再收留學生。另外,入管廳在《留學生畢業後等教育機關的取組考量》(平成 27 年 1 月策定,令和 6 年 2 月改定)要求學校:留學生畢業或退學時,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17 努力通報;並確認升學、就職與回國的去向;留學生所在不明已 3 個月時,也屬努力通報的對象。本篇整理這兩份文件,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與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入管廳注意喚起(令和 5 年 7 月 24 日)列出:
指針(告示基準解釋指針)對「人權侵害行為」的例示:扣留旅券或在留卡;沒有合理理由違背生徒意願使其除籍、退學、回國;不發進學、就職需要的文件,妨礙進路選擇;對生徒的暴力、性騷擾、種族歧視言行等。「教唆或幫助違法」包含把生徒拉進刑法等的犯罪行為。
與獎學金有關的條件,見用貸款型獎學金支付留學費用:入管廳要求的貸與與還款條件;學校整體受入體制,見「著しく不適切な受入體制」是什麼:入管廳怎麼看留學生受入學校。
《留學生畢業後等教育機關的取組考量》要求教育機關在結束收留學生的前後,要努力做到下列事項:
| 情形 | 學校的取組 |
|---|---|
| 因畢業、退學等結束收留 | 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17 通報(努力義務) |
| 想升學 | 確認進學處教育機關的入學事實,掌握校名(含學部、學科)與所在地 |
| 想就職 | 確認內定事實,掌握就職處名稱、所在地,並確認已提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 想以進學、就職以外目的留在日本 | 確認該目的與是否已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 |
| 想回國,或去向不明 | 指導回國,並確認出國事實;指導時要得到留學生的理解,尊重人權、態度要有禮 |
| 持繼續就職活動的特定活動 | 在該活動結束前後,同樣確認、掌握與指導;續留時學校的推薦信是條件之一 |
| 最後確認活動日的翌日起 3 個月仍所在不明 | 以退學或除籍結束收留,並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17 通報 |
入管法第 19 條之 17 的條文是:持附表第 1 資格的中長期在留者所屬的日本公私機關等,要依法務省令向入管廳長官,就中長期在留者收留的開始、結束與其他收留狀況,「努力」通報。換句話說,這是努力義務,不是罰則規定。
入管廳說明,要求誓約高額違約金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可能使學校不適合收留學生;個別契約是否有效,請洽法律專業人士。
指針說最後確認活動日的翌日起 3 個月所在不明時,學校以退學或除籍結束收留,並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17 努力通報。
入管廳的注意喚起說明入管廳會必要調查;實際窗口請洽入管局或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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