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是官方要求的出席率嗎?
指針的例子是全部留學生 6 個月間出席率的平均低於 7 成(官方原文:全ての留学生の6か月間出席率の平均が7割を下回ること),用來判斷學校的管理,不是個別學生的合格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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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要進哪所學校,入管廳也會「看學校」。入管廳在令和 6 年 4 月策定的《「著しく不適切な受入體制」的考量》寫明:若教育機關沒有適當管理留學生的出席、資格外活動與學習狀況,留學生的上陸基準第 2 號之 2 就不符合,入國不被許可。指針例示了 5 種「著しく不適切」的情形,其中兩個有具體數字:全部留學生 6 個月的平均出席率低於 7 成(70%);一個曆年內入學的留學生,有 3 成(30%)以上在期間屆滿時沒有更新或變更就繼續滯留。本篇整理這 5 種情形,讓台灣的留學生在選校時知道官方在看什麼,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與學校。
這份指針屬於入管廳與文部科學省 2019 年(令和元年)6 月 11 日公布的「留學生在籍管理徹底新對應方針」之下的措施:當時他們調查了讓多數留學生所在不明的大學,並依問題點制定方針。
入管廳說明:在留資格「留學」是在日本教育機關接受教育的活動;法務省令的上陸基準第 2 號之 2,要求申請人要入學的教育機關,已整備能適當管理在學外國人的出席狀況、入管法第 19 條第 1 項(資格外活動)遵守狀況與學習狀況等的體制。不符合時,外國人的上陸不被許可。為了提高申請人和關係者的預見可能性,指針例示「著しく不適切」的情形。
另外,若有關係省廳通報教育機關的受入體制「著しく不適正」、或關係省廳公布了教育機關名稱、或對教育機關有處分,在改善被確認前,也視為不符合上陸基準。
| 類型 | 官方例示(節錄) |
|---|---|
| 1. 沒有適當管理出席狀況 | 沒有適當管理出席、退學、除籍,以致沒有正當進行教育活動的留學生(含除籍、退學者、行方不明者)相當多數,又看不到改善 |
| 2. 沒有適當管理資格外活動 | 沒有適當管理資格外活動,以致沒有正當接受教育的留學生相當多數,卻不確認遵守狀況、不做改善指導,又看不到改善 |
| 3. 沒有適當管理學習狀況 | 留學生的收容定員或在籍人數過度增加;收了大量不具有上課最低日語能力的人;對仲介的有無與經費支弁能力確認不足;組織體制脆弱、修學環境欠佳;其他 |
| 4. 對留學生有人權侵害或教唆、幫助違法 | 一發生就視為已失去受入機關資格。人權侵害包括:扣留護照或在留卡;沒有合理理由違背留學生意願讓他退學、除籍、回國;不發進學、就職需要的文件而妨礙進路選擇;暴力、性騷擾、種族歧視言行等 |
| 5. 沒有正當接受教育的留學生相當多數,卻沒有適當補救 | 例如上課大半時間打瞌睡或做學習以外的事、不上課而打工的人 |
類型 5 的判斷基準例:(1)全部留學生 6 個月的出席率平均低於 7 成;(2)一個曆年內入學的留學生,有 3 成以上在在留期間屆滿時,沒有更新或變更就留在日本。指針同時說明,這不是只看人數的機械判斷,而是由地方入管局調查後,依各留學生的受講狀況等個別判斷。
指針的例子是全部留學生 6 個月間出席率的平均低於 7 成(官方原文:全ての留学生の6か月間出席率の平均が7割を下回ること),用來判斷學校的管理,不是個別學生的合格線。
指針說明改善前,視為不符合上陸基準;對在學者的影響,指針沒有寫。
指針沒有提供查詢方法;請向學校與入管局確認。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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