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後才開始住日本,能從舊原票查到地址嗎?
不能期待。外國人登錄制度於2012年7月9日廢止;本程序查的是廢止前曾向市區町村申報的登錄資料。後來的地址應確認其他相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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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查證:生存本人查2012年前舊址,可向入管廳請求原票開示,每件300円;有無記載依當年登錄。曾在日本長住、後來換過姓名或地址的人,可能要找當年的登錄資料來釐清自己的歷史紀錄。這時要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找的是「外国人登録原票」,而非日本在留卡(在留カード)是什麼?2026 年新版卡面、特定在留卡與變更申報,也不是每次進出日本日期的出入國紀錄。本文的個人資訊開示流程只適用生存本人及其合資格代理人;已故者原票須走入管廳另一項行政服務,不能沿用本文的300円與30日開示決定。開示所得能否用於其他申請,仍由該收件機關判定。
日本外國人登錄制度在2012年7月9日新在留管理制度開始時廢止。入管廳保有的原票,對應廢止以前向市區町村提出的登錄事項。官方列出24類可能欄位,包括姓名、國籍、旅券號碼、登錄日期、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居住地、世帶主關係與變更登錄內容。若在2012年7月8日以前曾向市區町村申請變更登錄,舊姓名、國籍、居住地等變更履歷也可能留在原票。
「可能」是關鍵。入管廳明說,當年沒有申請登錄的資訊不會記載;歷年表格與法定記載事項曾多次修改,並非每張原票都有全部24項。因此,請求原票可用來查自己有沒有歷史住址紀錄,不能先假定它完整列出每一次搬家,更不能推論它就是2012年後的住民票或現在的在留卡資料。要核對現行住民票記載方式,可另看長住日本的外國人如何檢查住民票;兩種文書的年代與主管程序不同。
原票與「出入(帰)國記錄」也分屬不同資料。前者著眼於舊外國人登錄及其變更,後者著眼於進出日本日期。若使用機關要的是出入境日期,選原票未必能回答;若要的是當年登錄的舊住址,選出入境紀錄也未必能回答。應先向使用機關確認它要哪一種官方資料,才填相應表格。辦理機關的角色可參考交流協會、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移民署:誰管什麼,簽證找交流協會、COE 與在留找入管廳、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找移民署;日本原票開示由入管廳處理,不應寄到台灣端簽證窗口。
生存本人適用的個人資訊開示程序,官方列出的請求人有本人、未成年者或成年被後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任意代理人。代理人要證明自身身分和代理權;只說「我是親屬」並不足以免去委任狀或法定代理資格文件。入管廳另列「請求者以外者的原票」情形,但其意思是請求別人的原票裡記載的「請求者本人個人資訊」,原則上不開示那位他人的個人資料。想替仍生存的已成年親屬取得其本人原票,應先確認是否能依任意代理程序辦理,而非把上述特例當作全家資料調閱權。若當事人已死亡,應改查入管廳已故外國人原票交付請求:這是行政服務,不是個人資訊開示;可請求人包括死亡當時同居親屬、死亡當時的配偶、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或兄弟姊妹,以及官方列明的相應法定或任意代理人,須依該頁證明資格。不能把生存本人委任路徑直接套用給亡者。
如果當年姓名、國籍或出生日期與現在不同,例如歸化或改名,入管廳要求附能串起變更經過的文書,官方以戶籍抄本為例。這關係到承辦者能否把舊原票與現在的請求人連結,不能單靠自己在申請書備註欄說明。永住審查所需的稅、年金、保險紀錄又是另一組資料;永住申請要附哪些稅、年金、健保紀錄:住民稅 5 年、年金與醫療保險 2 年,晚繳也看得出來不能用外國人登錄原票概括替代。
生存本人個資開示應使用入管廳「外國人登錄原票用」的保有個人資訊開示請求書;若先要辨認窗口,可看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FRESC 能辦什麼:八個窗口集中諮詢,但在留卡手續與申報書不能在這裡辦,實際寄件仍以入管廳原票專頁地址為準。官方規定每件300円,以収入印紙貼在請求書,且不要自行蓋銷。若希望收到副本郵寄件,須另備回郵 Letter Pack 或已貼足郵票的回郵信封;紀錄頁數較多時,還可能被要求補郵資。300円不是包含所有郵寄成本的固定總價,且不適用已故者的另一項交付請求;已故者專用表格免手續費,不要貼収入印紙,回郵材料仍應依該專頁準備。
本人到窗口,要提出或出示可確認身分的公文書;本人郵寄,則須身分文件影本及30日內作成、沒有個人號碼的住民票原本。入管廳明示住民票的影印本不能替代原本;My Number 卡如作身分文件,只送不顯示個人號碼的正面影本。若人在海外無法提交住民票,官方列出在外公館在留證明或施設管理者的居住證明等可能替代資料,仍須30日內原本,並要求事前向開示窗口相談。不能保證任一台灣住址單據都能直接取代。
法定代理要加戶籍謄本等法定代理資格證明,且須為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原本,影本不受理;任意代理要有30日內作成的委任狀原本,並依是否蓋委任者實印,附30日內印鑑登錄證明原本或委任者本人限定發行證件影本。郵寄代理人也要核對自己的身分文件與住民票,不能只附委任者資料。若委任狀從海外寄來,入管廳還要求可證明海外寄送及日期的郵件資料。具體文件仍以當次官方清單及窗口核對結果為準。
生存本人個資開示的法律上決定期間原則是請求日起30日內;入管廳頁面同時提醒目前請求量大,結果實際送到手上可能更久。30日說的是決定程序,不是「第30日一定收到副本」。有其他機關截止日的人,應預留寄送、補件及對方審查的時間,不要把已寄出申請書當成已取得證明。
想查2012年前在日本的舊地址的相關背景:住居地申報見日本中長期在留者的 14 天申報:住居地申報與離婚、喪偶的「配偶者申報」,永住申請的文件見永住申請文件依身分分幾種:官方有 5 個頁面,先選對頁面再備清單。
相關主題對照如下:
| 情境 | 頁面 |
|---|---|
| 出入境紀錄的個人資料開示 | 想查自己日本出入境紀錄,個人資料開示請求能取得什麼? |
不能期待。外國人登錄制度於2012年7月9日廢止;本程序查的是廢止前曾向市區町村申報的登錄資料。後來的地址應確認其他相應紀錄。
不能保證。入管廳明說未辦理登錄的內容不記載,24類欄位也未必都存在;有無舊址變更履歷要看實際原票。
生存本人可由符合資格的法定或任意代理人申請;單有家人稱謂不夠。生存本人個資開示的任意代理委任狀須在請求前30日內作成原本,其他證件按到場或郵寄方式準備。已故者則看死亡當時的親屬及代理資格,走另一項交付請求。
不包含。生存本人個資開示每件300円是請求手續費;要求郵寄副本,回郵信封或 Letter Pack 等費用另備。已故者原票另走免手續費的交付請求,也須依該頁備回郵材料。
不行。已故者資訊不屬於個資法開示對象;死亡當時符合資格的親屬或其合資格代理人,應依入管廳的已故者交付請求專頁準備專用表格與證明。該服務免手續費,也不沿用個資開示的30日決定期間。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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