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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查自己日本出入境紀錄,個人資料開示請求能取得什麼?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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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2026-10-21查核:可請求日本保有的本人出入境紀錄,每件300円;這不證明其他國家的停留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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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查核:可請求日本保有的本人出入境紀錄,每件300円;這不證明其他國家的停留經過。護照上沒有找到某次出入境章,或需要整理自己的赴日日期時,可以先確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出入(帰)国記録の開示請求」。持在留卡的外國人可以用日本自動化門嗎:登記、機場與顏面辨識門的資格差異另有程序,不能把事後取得紀錄理解成補蓋所有證印。

本題提供日本個人資料開示的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可開示內容與本人確認由開示承辦窗口依個案處理;取得資料是否符合其他申請的證明要求,須向收件機關確認,涉及爭議或權利判斷時應諮詢合適的法律專業人士。本文不代任何人提出請求,也不收集真實個人的證件與出入境資料。

可以查的,是日本保有的本人紀錄

入管廳列出可請求人為本人、未成年者或成年被後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任意代理人。想查家人的紀錄,不能只因親屬關係便省略代理資格的確認。資料所屬本人與實際請求人不同時,申請書的姓名、地址及資格欄位也須依官方填寫要領分開處理。

可查範圍同樣不能混用。外國人出入國紀錄自1970年11月1日起,到請求日為止;日本人出歸國紀錄自1973年4月1日起。這是入管保有資料的範圍,不代表每名申請人都從該日起有紀錄。表單上外國人常用期間勾選欄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另有自行填寫日期的欄位,所以不能把預設勾選日期當成最早可查日期。

官方也明確排除推論:該紀錄不證明在其他國家的渡航或停留歷程;未經入國審查官辦理出入國程序的船舶、航空機乘員等資料,也不在所列保有範圍。因此,「有日本出境日期」與「此後一直住在台灣」不是同一項證明。若需要出國太久會影響永住嗎:現行指南只寫「引き続き」,2027 年 4 月起新指南寫明過去 10 年內單次出國半年以上或累計 2 年 6 個月以上原則消極,還應回到該申請適用規則及個案資料,不能由本篇替承辦者決定。

郵寄本人請求,影本與原本要分開

本人到窗口請求時,要出示或提交可確認本人身分的文件;郵寄請求則須本人確認文件影本,另加住民票的公文書原本。住民票須在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不記載個人號碼,不能將手上住民票再影印後當成官方要求的「住民票の写し」。官方名稱雖有「写し」,它在此指市町村發行的文件。

在留卡等證件原則準備正反面影本;My Number卡、特定在留卡等載有個人號碼的卡片,依現行表單注意事項,只交沒有個人號碼的正面影本。不是把每種卡一律雙面複印。本人確認文件的住址應與住民票一致;婚姻或搬家造成姓名、住址不一致時,要補能連結目前資料的文件,而非自行修改證件內容。

人在海外而不能提出住民票時,官方列出的可能替代資料包括在外公館發行的在留證明,或所在設施管理者發行的居住、住宿證明,也限30日內原本,且明示應事前向開示窗口諮詢。這不是保證任何旅館訂單或自行寫的住址聲明都能通過。

代理、請求費與郵寄費,各自確認

代理請求要同時備妥「代理人自己是誰」與「為什麼能替資料本人提出」的文件,不能只寄委任者的證件。自然人代理的文件依方式分開:

請求人與方式代理人自身的本人確認代理資格及資料本人相關文件
法定代理人到窗口提示或提交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依注意事項留存影本依親權或成年後見等關係,備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法定代理資格證明原本,例如戶籍謄本、家庭裁判所證明等,不可只交影本
法定代理人郵寄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影本,加代理人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不載個人號碼的住民票原本仍須上述法定代理資格證明,不能以代理人的身分證件代替關係證明
任意代理人到窗口提示或提交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依注意事項留存影本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委任狀原本,加下段所述委任者文件分支
任意代理人郵寄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影本,加代理人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不載個人號碼的住民票原本同樣備委任狀原本及委任者文件分支,不能漏掉代理人自身備件

表中證件影本的正反面與無個人號碼正面例外,也依前節規則辦理。郵寄代理人若不能用住民票,須事前向開示窗口確認官方列出的可能替代資料,同樣須30日內原本,不保證任何住宿文件都可用。法定代理資格要依關係選證明;官方FAQ對外國人親子關係列有載明關係的住民票,並提醒只交海外外語出生或家族關係證明不足,不能自行以其中一張文件取代整套確認。

任意代理的委任者文件有兩種分支:委任狀蓋委任者實印時,另附委任者在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印鑑登錄證明原本,影本不可;不走實印分支時,另附對本人限定發行的委任者身分文件影本。委任狀本身仍須請求前30日內原本。若委任狀由海外寄來,還須能看出海外寄送與日期的郵件影本或配達證明;這些都不取代代理人自己的本人確認。

代理人若為法人,官方另外要求法人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的交付日起30日內原本,以及該證明書登錄者的本人確認文件影本,並明示不須交住民票;其餘仍依所屬代理分支準備。法人條件不能機械套給自然人代理,也不能因法人免交住民票就省略其他本人確認及資格文件。

每件300円是開示請求手續費,以収入印紙繳納,依官方要求不要自行蓋銷。郵寄取得副本所需的回郵則另計,不能把印紙當成郵票。回郵金額會受紀錄頁數與寄送方式影響,官方可能要求補足;準備附郵票的回郵信封或回郵Letter Pack時,應依最新指示處理,不在此承諾固定總價。

歸化前的外國人紀錄與歸化後的日本人紀錄若都要取得,官方FAQ說明是2件,請求費600円。這裡的件數按所請求紀錄區分,不是看到有幾次搭機便乘上300円。郵寄請求的寄回地址,原則上是所交住民票等文件記載的地址,不宜自行指定另一地址後就認為一定能寄達。

30日決定期間不等於30日內收到資料

官方說明原則上在請求日起30日內作開示決定,但FAQ也寫可能延長,不能當日交付或閱覽。請求頁另有案件量多、結果送達需要時間的提醒。窗口受理、開示決定與實際收到副本是不同階段,若其他申請期限迫近,應先向收件機關確認可接受的證明及補交方式,不能靠本篇保證趕得上。

怎麼做

  1. 先向要收證明的機關確認用途與所需日期範圍,再選外國人或日本人紀錄,不把日本出入境資料當成各國居住歷史。
  2. 從入管廳開示頁當次連結下載申請書,填寫請求期間、歷來姓名或國籍等必要資訊;預設起日不足時使用自填期間欄。
  3. 本人提出依本人清單;法定或任意代理則先核代理人自己的證件,郵寄再備代理人的住民票或事先確認的替代原本,另按上表附法定代理資格證明或委任狀及委任者文件;法人代理另核其登記證明等例外。
  4. 備妥按件計算的収入印紙及回郵資料,把郵資與請求費分開檢查,再交給頁面指定的開示單位。
  5. 保存自己送出文件的副本與日期,留意承辦者對缺件的聯絡;收到資料後核對所請求範圍,再向使用機關確認是否足用。

想查自己日本出入境紀錄的相關背景:出國手續見外國人離開日本的出國手續:出國確認、在留資格消滅與再入國的關係,護照換新與證印見護照換新或遺失後,舊護照的日本證印與再入國許可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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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踩雷

  • 把表單預設的2000年起日當成外國人紀錄的最早保有日期,漏掉需要更早期間時的自填欄位。
  • 郵寄時只附住民票影印本、把個人號碼一起印上去,或只交委任者證件而漏了代理人自身的本人確認及資格文件。
  • 把300円視為所有寄送與證明費用的總和,或把30日內決定誤當保證送達日期。

常見問題 FAQ

外國人的日本出入境紀錄只能查2000年之後嗎?

不可這樣理解。表單常用勾選欄雖自2000年開始,官方保有範圍是1970年11月1日起至請求日,另可填寫所需期間。

家人能直接替成年本人申請嗎?

可以依任意代理程序辦理,但親屬稱謂不能代替委任狀。還須家人作為代理人的自身身分文件;郵寄時另有代理人30日內住民票原本等要求。委任狀須請求前30日內原本,走實印分支的印鑑登錄證明也須請求前30日內原本;另一分支則附委任者本人限定發行的證件影本。

收到日本出入境紀錄,就能證明永住條件全部成立嗎?

不可。資料開示本身不決定永住是否許可,也不證明其他國家的完整停留歷程。

收費是每趟出入境300円嗎?

不是按搭機次數計費。官方是每件300円;歸化前後兩類紀錄都請求的例子為2件600円,回郵費另計。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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