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的日本出入境紀錄只能查2000年之後嗎?
不可這樣理解。表單常用勾選欄雖自2000年開始,官方保有範圍是1970年11月1日起至請求日,另可填寫所需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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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查核:可請求日本保有的本人出入境紀錄,每件300円;這不證明其他國家的停留經過。護照上沒有找到某次出入境章,或需要整理自己的赴日日期時,可以先確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出入(帰)国記録の開示請求」。持在留卡的外國人可以用日本自動化門嗎:登記、機場與顏面辨識門的資格差異另有程序,不能把事後取得紀錄理解成補蓋所有證印。
本題提供日本個人資料開示的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可開示內容與本人確認由開示承辦窗口依個案處理;取得資料是否符合其他申請的證明要求,須向收件機關確認,涉及爭議或權利判斷時應諮詢合適的法律專業人士。本文不代任何人提出請求,也不收集真實個人的證件與出入境資料。
入管廳列出可請求人為本人、未成年者或成年被後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任意代理人。想查家人的紀錄,不能只因親屬關係便省略代理資格的確認。資料所屬本人與實際請求人不同時,申請書的姓名、地址及資格欄位也須依官方填寫要領分開處理。
可查範圍同樣不能混用。外國人出入國紀錄自1970年11月1日起,到請求日為止;日本人出歸國紀錄自1973年4月1日起。這是入管保有資料的範圍,不代表每名申請人都從該日起有紀錄。表單上外國人常用期間勾選欄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另有自行填寫日期的欄位,所以不能把預設勾選日期當成最早可查日期。
官方也明確排除推論:該紀錄不證明在其他國家的渡航或停留歷程;未經入國審查官辦理出入國程序的船舶、航空機乘員等資料,也不在所列保有範圍。因此,「有日本出境日期」與「此後一直住在台灣」不是同一項證明。若需要出國太久會影響永住嗎:現行指南只寫「引き続き」,2027 年 4 月起新指南寫明過去 10 年內單次出國半年以上或累計 2 年 6 個月以上原則消極,還應回到該申請適用規則及個案資料,不能由本篇替承辦者決定。
本人到窗口請求時,要出示或提交可確認本人身分的文件;郵寄請求則須本人確認文件影本,另加住民票的公文書原本。住民票須在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不記載個人號碼,不能將手上住民票再影印後當成官方要求的「住民票の写し」。官方名稱雖有「写し」,它在此指市町村發行的文件。
在留卡等證件原則準備正反面影本;My Number卡、特定在留卡等載有個人號碼的卡片,依現行表單注意事項,只交沒有個人號碼的正面影本。不是把每種卡一律雙面複印。本人確認文件的住址應與住民票一致;婚姻或搬家造成姓名、住址不一致時,要補能連結目前資料的文件,而非自行修改證件內容。
人在海外而不能提出住民票時,官方列出的可能替代資料包括在外公館發行的在留證明,或所在設施管理者發行的居住、住宿證明,也限30日內原本,且明示應事前向開示窗口諮詢。這不是保證任何旅館訂單或自行寫的住址聲明都能通過。
代理請求要同時備妥「代理人自己是誰」與「為什麼能替資料本人提出」的文件,不能只寄委任者的證件。自然人代理的文件依方式分開:
| 請求人與方式 | 代理人自身的本人確認 | 代理資格及資料本人相關文件 |
|---|---|---|
| 法定代理人到窗口 | 提示或提交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依注意事項留存影本 | 依親權或成年後見等關係,備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法定代理資格證明原本,例如戶籍謄本、家庭裁判所證明等,不可只交影本 |
| 法定代理人郵寄 | 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影本,加代理人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不載個人號碼的住民票原本 | 仍須上述法定代理資格證明,不能以代理人的身分證件代替關係證明 |
| 任意代理人到窗口 | 提示或提交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依注意事項留存影本 | 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委任狀原本,加下段所述委任者文件分支 |
| 任意代理人郵寄 | 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件影本,加代理人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不載個人號碼的住民票原本 | 同樣備委任狀原本及委任者文件分支,不能漏掉代理人自身備件 |
表中證件影本的正反面與無個人號碼正面例外,也依前節規則辦理。郵寄代理人若不能用住民票,須事前向開示窗口確認官方列出的可能替代資料,同樣須30日內原本,不保證任何住宿文件都可用。法定代理資格要依關係選證明;官方FAQ對外國人親子關係列有載明關係的住民票,並提醒只交海外外語出生或家族關係證明不足,不能自行以其中一張文件取代整套確認。
任意代理的委任者文件有兩種分支:委任狀蓋委任者實印時,另附委任者在開示請求前30日內作成的印鑑登錄證明原本,影本不可;不走實印分支時,另附對本人限定發行的委任者身分文件影本。委任狀本身仍須請求前30日內原本。若委任狀由海外寄來,還須能看出海外寄送與日期的郵件影本或配達證明;這些都不取代代理人自己的本人確認。
代理人若為法人,官方另外要求法人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的交付日起30日內原本,以及該證明書登錄者的本人確認文件影本,並明示不須交住民票;其餘仍依所屬代理分支準備。法人條件不能機械套給自然人代理,也不能因法人免交住民票就省略其他本人確認及資格文件。
每件300円是開示請求手續費,以収入印紙繳納,依官方要求不要自行蓋銷。郵寄取得副本所需的回郵則另計,不能把印紙當成郵票。回郵金額會受紀錄頁數與寄送方式影響,官方可能要求補足;準備附郵票的回郵信封或回郵Letter Pack時,應依最新指示處理,不在此承諾固定總價。
歸化前的外國人紀錄與歸化後的日本人紀錄若都要取得,官方FAQ說明是2件,請求費600円。這裡的件數按所請求紀錄區分,不是看到有幾次搭機便乘上300円。郵寄請求的寄回地址,原則上是所交住民票等文件記載的地址,不宜自行指定另一地址後就認為一定能寄達。
官方說明原則上在請求日起30日內作開示決定,但FAQ也寫可能延長,不能當日交付或閱覽。請求頁另有案件量多、結果送達需要時間的提醒。窗口受理、開示決定與實際收到副本是不同階段,若其他申請期限迫近,應先向收件機關確認可接受的證明及補交方式,不能靠本篇保證趕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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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頁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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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這樣理解。表單常用勾選欄雖自2000年開始,官方保有範圍是1970年11月1日起至請求日,另可填寫所需期間。
可以依任意代理程序辦理,但親屬稱謂不能代替委任狀。還須家人作為代理人的自身身分文件;郵寄時另有代理人30日內住民票原本等要求。委任狀須請求前30日內原本,走實印分支的印鑑登錄證明也須請求前30日內原本;另一分支則附委任者本人限定發行的證件影本。
不可。資料開示本身不決定永住是否許可,也不證明其他國家的完整停留歷程。
不是按搭機次數計費。官方是每件300円;歸化前後兩類紀錄都請求的例子為2件600円,回郵費另計。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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