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 最長可以待多久?
由部長指定,最長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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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18 歲,或未滿 18 歲但有特殊情況;具備基本英語;不打算從事對澳洲人就業、訓練機會或勞動條件不利的活動;停留期間有足夠健康保險安排;真心只為核發目的暫時停留,會考量過去簽證與過渡簽證的守規紀錄與遵守 407 條件的意願;不持有永久簽證或部長指定的特定臨時簽證;有或可取得足夠生活費;符合健康、品格等公共利益標準與特別回國標準;過去 3 年沒有違反《移民法》第 245AR–245AU 條(工作相關的不當行為),或部長認為可不予考慮。
核准擔保者須書面同意擔保申請人,且是臨時活動擔保者(2017-05-18 以前申請的另有過渡規定),並且沒有撤回同意或停止擔保。擔保者不是聯邦機關時,須依《移民法》第 140GB 條提名一個職業培訓計畫,提名依第 2.72A 條獲核准且未失效;移民部對擔保者或其關係人沒有不利資訊,或可合理不予考慮。
境外核發:可在指定日期前入境,停留期自首次入境起算,最長 2 年。境內核發:停留期自核發日起算,最長 2 年。期間可多次出入境。主申請人的簽證附有 8102、8303、8501、8516 等條件,並可能附加其他條件;各條件內容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核發時不得處於入境查驗中。
家屬須是 402 或 407 主簽證持有人的家庭成員,經擔保者書面同意擔保,並有健康保險、真心暫時停留與足夠生活費。長期受僱請參考本站 482 文章;6 個月內的高度專業工作見本站 400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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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部長指定,最長 2 年。
需要具備基本英語(functional English)。
不行,須有核准的擔保者書面同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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