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參加活動可以待多久?
申請時表示停留不超過 3 個月者,最長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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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算從事對澳洲人就業、訓練機會或勞動條件不利的活動;停留期間有足夠健康保險安排;真心只為核發目的暫時停留;不持有永久簽證或部長指定的特定臨時簽證;有或可取得足夠生活費;符合健康、品格等公共利益標準與特別回國標準;過去 3 年沒有違反《移民法》第 245AR–245AU 條,或部長認為可不予考慮。
依第 408.219 條,申請人原則上不得依表演合約或以非營利方式表演、支援表演者,或參與將在澳洲放映播出的影視、廣播、戲劇、音樂會或錄音製作;但符合職場正義、政府認可活動或娛樂類別者不受此限。
受邀參加活動(第 408.221 條):申請時表示停留不超過 3 個月,受活動的直接負責者或在籌辦上有正式角色的人或組織邀請,工作內容合理;邀請者須是通過擔保測試的臨時活動擔保者,或(境外申請時)通過支持測試,即應要求提出載明活動、職務、日期與地點的支持信,且沒有不利資訊。
其他類別:運動(第 408.222 條,含運動培訓生)、宗教工作者(第 408.223 條)、家務工作者(第 408.224 條)、年滿 18 歲的超級遊艇船員(第 408.225 條)、研究(第 408.226 條)、員工交流(第 408.227 條)、交換計畫(第 408.228 條,含青年交換)、職場正義(第 408.228A 條)、澳洲政府認可活動(第 408.229 條)與娛樂(第 408.229A 條)。各類別的細部條件與須提出的擔保或支持文件依條文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境外核發時,主申請人的停留期自首次入境起算,最長為:申請時表示停留 3 個月以內者 3 個月;職場正義或政府認可活動類別 4 年;其他 2 年。境內核發與家屬的停留期依條文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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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表示停留不超過 3 個月者,最長 3 個月。
原則上不行,只有娛樂、政府認可活動與職場正義類別例外。
多數類別需要擔保者或支持者,依各類別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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