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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付費父母臨時簽證 173/884:2 年臨時簽證、再轉 143/864 永久(條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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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澳洲《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 2:173 的申請人須是已定居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紐西蘭公民的父母;884 則須是這類子女的「高齡父母」,或持替代 600 簽證的父母,且須持實質簽證(771 過境簽證除外)或符合第 3002 號條件。兩者都須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子女滿 18 歲由子女或其同住的已定居配偶擔保),並通過家庭平衡測試(884 持替代 600 簽證者除外)。173 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外核發,884 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不在入境查驗中)核發;兩者效期都是自部長指定日期起 2 年。持 173/884 者之後申請 143/864 時,不需再通過家庭平衡測試。簽證費(分兩期)請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誰可以申請

173(第 173.211 條):已定居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紐西蘭公民的父母。

884(第 884.211、884.212 條):須持實質簽證(771 過境簽證除外),或符合第 3002 號條件;並為已定居子女的「高齡父母」,或持替代 600 簽證的父母。

擔保人與家庭平衡測試

第 173.212、884.212 條:子女滿 18 歲,由子女或其同住、滿 18 歲且已定居的配偶或事實伴侶擔保;子女未滿 18 歲另有親屬、監護人或社區組織擔保等規定。審理中可經部長核准變更擔保人。第 173.213、884.213 條:須通過家庭平衡測試(884 持替代 600 簽證者除外),算法見家庭平衡測試文章。

核發地點與效期

173(第 173.411 條):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外核發,新生兒等例外。884(第 884.411 條):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不在入境查驗中核發,核發前須繳清第二期簽證費。兩者效期都是自部長指定日期起 2 年(第 173.511、884.511 條)。173 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首次入境,並可能附加條件 8502、8515。

之後轉永久

持 173 者可申請 143、持 884 者可申請 864,不需再通過家庭平衡測試;173/884 擔保人在臨時簽證有效期間過世且無其他擔保人可用者,也視為已有擔保。詳見 143/864 文章。想以非付費方式長住,可比較 870 父母擔保臨時簽證。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173 和 884 差在哪?

884 要求是「高齡父母」且原則上在澳洲境內核發;173 原則上在境外核發。

臨時簽證效期多久?

自部長指定日期起 2 年。

之後轉 143/864 要再測家庭平衡嗎?

不需要。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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