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和 884 差在哪?
884 要求是「高齡父母」且原則上在澳洲境內核發;173 原則上在境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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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第 173.211 條):已定居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紐西蘭公民的父母。
884(第 884.211、884.212 條):須持實質簽證(771 過境簽證除外),或符合第 3002 號條件;並為已定居子女的「高齡父母」,或持替代 600 簽證的父母。
第 173.212、884.212 條:子女滿 18 歲,由子女或其同住、滿 18 歲且已定居的配偶或事實伴侶擔保;子女未滿 18 歲另有親屬、監護人或社區組織擔保等規定。審理中可經部長核准變更擔保人。第 173.213、884.213 條:須通過家庭平衡測試(884 持替代 600 簽證者除外),算法見家庭平衡測試文章。
173(第 173.411 條):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外核發,新生兒等例外。884(第 884.411 條):原則上須在澳洲境內、不在入境查驗中核發,核發前須繳清第二期簽證費。兩者效期都是自部長指定日期起 2 年(第 173.511、884.511 條)。173 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首次入境,並可能附加條件 8502、8515。
持 173 者可申請 143、持 884 者可申請 864,不需再通過家庭平衡測試;173/884 擔保人在臨時簽證有效期間過世且無其他擔保人可用者,也視為已有擔保。詳見 143/864 文章。想以非付費方式長住,可比較 870 父母擔保臨時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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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要求是「高齡父母」且原則上在澳洲境內核發;173 原則上在境外核發。
自部長指定日期起 2 年。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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