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警察不給報案證明怎麼辦?
可用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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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護照遺失報案證明。若當地警方不受理或不發給證明,可自行填寫「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向就近駐外館處親自申請,準備:普通護照申請書(未滿 18 歲須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並附身分證件影本);最近 6 個月內彩色、白底、脫帽的護照照片 2 張;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居留證件);報案證明或遺失護照說明書;館處依個別情形要求的文件;護照規費。建議事先電洽館處確認文件。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補發的護照效期以 5 年為限;未滿 14 歲者以 3 年為限。
行程短、來不及等館處補發時,可向最近的駐外館處(或香港、澳門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國證明書返台。依作業要點須填入國證明書申請表並附二吋彩色照片 2 張等文件。回台後持機場移民署核發的入國登記證或戶籍遷入資料等,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不必再向國內警局報案。
若在飛機上、抵達機場前或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抵達台灣機場或港口時由移民署國境事務單位核發入國證明文件並收取規費。入國證明書遺失或過期,須重新繳費申請。規費金額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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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以 5 年為限,未滿 14 歲以 3 年為限。
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返台,再在國內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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