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30 是房客還是房東要報?
依移民法第 38 條,通報義務在屋主、占有人或旅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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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移民局官方頁引用《1979 年移民法》(B.E.2522)第 38 條:屋主、房屋所有人或占有人,或旅館經理,收留獲准在泰國暫時居留的外國人入住時,須在外國人入住起 24 小時內,向該住所或旅館所在地的移民辦公室通報;當地沒有移民辦公室的,向當地警察局通報;位於曼谷的,向移民局通報。
適用範圍包括依《旅館法》取得執照的旅館,以及賓館、公寓、大廈、營業場所與一般出租房屋,由屋主、房東或業者以 TM30 表格通報。換句話說,法律上的通報義務人是房東或旅館方,不是外國房客本人;不過房客通常需要提供護照資料配合。
曼谷:廊曼區政府中心 B 棟 2 樓南側的住宿通報組(上班日辦公時間)。外府:居住地負責的府移民辦公室。
臨櫃:本人或委託他人帶文件到當地移民辦公室。郵寄:填好並簽名的通報表,加上寫好自己地址、貼 10 泰銖郵票的 6.5×9 吋回郵信封,以掛號寄出並保留收據(官方頁所列費用以當時公告為準)。線上:在移民局網站住宿通報專區註冊,官員審核通過後會把帳號密碼寄到註冊的電子郵件;系統另支援護照讀卡機。
官方填表提醒:TM30 分兩部分,第一張是屋主與住所資料,第二張是外國人名單;名單請依護照內容填寫,名字、中間名、姓之間要清楚空格,護照號碼前後的英文字母要一起填,用打字或英文大寫正楷。官員核對無誤後會撕下 TM30 下聯交給通報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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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依移民法第 38 條,通報義務在屋主、占有人或旅館經理。
外國人入住起 24 小時內。
可以,須先在移民局網站註冊並經核可取得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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