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帶在留卡會被罰嗎?
第 75 條之 3:處 20 萬円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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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生活的外國人,在留卡是不是要隨時帶著?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入管法第 23 條寫得很明確:本邦在留的外國人要「常に」攜帶護照;但中長期在留者要領取並「常に」攜帶在留卡(持在留卡者,不必再另外攜帶護照)。入管官、入國警備官、警察官等在執行職務要求提示時,必須配合。違反的罰則在第 75 條之 2、第 75 條之 3 與第 76 條。本篇依 e-Gov 公布的入管法(2026-10-01 施行版)與入管廳〈在留卡とは?〉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站不涉及個案的處罰判斷。
第 23 條:
| 行為 | 條文 | 處罰 |
|---|---|---|
| 未攜帶在留卡 | 第 75 條之 3 | 20 萬円以下罰金 |
| 未領受在留卡;拒絕提示在留卡或拒絕確認電磁記錄所需措施 | 第 75 條之 2 |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 萬円以下罰金 |
| 未攜帶護照(第 23 條第 1 項);拒絕提示護照 | 第 76 條 | 10 萬円以下罰金 |
可以看出:單純「沒帶」與「被要求出示卻拒絕」是不同層級;拒絕提示在留卡的處罰較重。
在留卡是證明你合法在留的「證明書」,也是許可證性質的文件;入管廳說明它記載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住居地、在留資格與就勞可否,所以遺失時要補發,見〈在留卡遺失怎麼補發〉。
補充說明:入管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書只免除「另外攜帶護照」的義務;在留卡本身,中長期在留者仍須隨時攜帶,並在入國審查官、警察等職員依職務要求時提示。這個差別,容易被誤讀成「有在留卡就不用管任何證件」,所以出門前確認的是在留卡,而不是以為帶護照就夠。另外,未滿 16 歲者依第 5 項不須攜帶,這也是條文的例外。
第 75 條之 3:處 20 萬円以下罰金。
不行,第 23 條第 3 項要求應對;拒絕提示依第 75 條之 2 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 萬円以下罰金。
未滿 16 歲不必攜帶。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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