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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留卡遺失、被竊怎麼辦?14 天內申請補發、準備文件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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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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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12,中長期在留者因遺失、被竊、滅失等失去在留卡時,須在知悉該事實之日起 14 日內(若在國外期間知悉,則自之後首次入境日起算)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再交付。須先向警察報案取得受理號碼,備妥再交付申請書、護照、照片等;逾期須另附理由書。因遺失等理由補發不收手續費,原則當天交付。遺失本身無罰則,但未在期限內申請可能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 萬日圓以下罰金。不能郵寄辦理。

對象與期限

對象為因遺失、被竊、滅失等失去在留卡的中長期在留者。期限為知悉之日起 14 日內;在日本國外期間知悉者,自之後首次入境日起算。

應備文件(摘要)

完整清單以官方提出書類一覧為準。

  • 在留卡再交付申請書
  • 護照(或在留資格證明書);無法提示時附理由書並提示身分證明文件
  • 照片 1 張(4cm×3cm、6 個月內拍攝,未滿 16 歲免)
  • 失去在留卡的證明:遺失或被竊者為陳述書(須先向警察報案取得受理號碼,視情況可能要求遺失届出證明書等);災害者為罹災證明書
  • 逾期者:記載理由的文件(有參考樣式)

手續費、處理時間與代辦

遺失、被竊、滅失,以及嚴重毀損、汙損或 IC 晶片紀錄毀損的再交付均不收手續費。標準處理期間原則為當天交付;非當天交付時需持申請受付票等再來領取。不能郵寄申請或領取,但符合法務省令的親屬等、申報過的律師或行政書士等可依規定代為辦理。受理時間一般為平日 9:00–12:00、13:00–16:00,依各官署公告為準。

罰則

遺失本身沒有罰則;但未在期限內申請再交付,可能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 萬日圓以下罰金。洽詢: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 0570-013904。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補發要錢嗎?

因遺失、被竊等理由補發不收手續費。

人在國外時發現遺失?

自之後首次入境日起 14 日內申請。

可以郵寄嗎?

不可,但可由符合規定的親屬或申報過的代理人辦理。

下一步

本文為移民資訊的通則整理,不是移民業者或律師的個案法律意見。各國移民政策、門檻與可否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委託代辦前請用註冊登記證號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業者資格,並對「保證過件」話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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