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絕入境後多久內可以異議?
收到不符認定通知的 3 日以內,以書面向主任審查官提出(入管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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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日本機場後,入國審查官若認為你不符合上陸條件,流程不是當場趕走,而是依入管法第 10 條以後的程序走:先由特別審理官口頭審理,認定不符時要告知理由與異議方式;不服的人可在 3 日內提出異議,最後由法務大臣裁決。本篇依 e-Gov 公布的入管法(2026-10-01 施行版)與入管廳 Q&A 第 12、13 題整理,查證日 2026-10-19。上陸被拒的事由本身見〈日本上陸被拒的事由有哪些〉;本站不替個案判斷結果。
入管廳 Q&A 第 12 題寫明:被命令退去者要「速やかに」離開日本;送還的責任與費用,依第 59 條第 1 項,原則上由搭乘的航空公司負擔。航空公司往往很難讓旅客搭同班飛機折返,所以第 13 條之 2 允許特別審理官或主任審查官,在旅客因航班安排等不可歸責的事由不能立刻離開時,指定期間,讓他留在機場附近的指定設施(例如飯店)。Q&A 特別提醒:這時你還沒有取得上陸許可,離開指定設施就會變成不法入國或不法上陸。
第 13 條讓主任審查官在「上陸手續進行中特別有必要」時,可許可暫時上陸,並限制住居與行動範圍、要求呼出時到場,還可以要求繳納保證金,額度以不超過 200 萬円為限,實際金額由法務省令定。條件被違反或逃亡時,保證金會沒收;有相當理由懷疑有逃亡之虞時,主任審查官可簽發收容令書。
Q&A 第 13 題指出:被退去命令不會直接成為下次被拒絕的理由,也不適用退去強制者的 5 年拒否期間;但下次來日要自己證明符合上陸條件。例外是因毒品、槍砲類不法持有而被退去命令,可能適用 1 年的拒否期間(第 5 條第 1 項第 9 號イ)。
收到不符認定通知的 3 日以內,以書面向主任審查官提出(入管法第 11 條)。
入管廳 Q&A 寫明,送還的責任與費用原則上由航空公司負擔;這是入管法上的責任分配,不代表航空公司與旅客之間不會另行處理。
可能被指定在機場附近設施暫留,但這不是上陸許可;超出範圍會構成不法入國。
不會,Q&A 第 13 題說明退去命令不適用 5 年拒否期間,但下次要自行證明符合條件。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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