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後,外僑居留證要在入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先對第22條
第22條把「取得居留許可後申請外僑居留證」和「四證合一得免申請」分開寫。先對欄位,不要和搬家變更的30日混用。

「30日」在移民資訊裡常出現,但指向不同義務。本頁只對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取得居留許可後,外僑居留證的申請時點與免申請例外。
本文是法規結構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不替你計算截止日,也不判定簽證類別或四證合一是否適用。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版本為準;書表與受理方式以移民署當日須知為準。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第22條寫了哪些欄位。它不重寫居留證搬家或換工作地點的30日(那是居留期間變更住址或服務處所),也不重寫外籍新生兒居留或永久居留日數。
時效欄和文件欄仍要分開整理,見時效與文件清單先分開看。
第22條在寫什麼
查閱日 2026-09-2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要點:
- 入國與許可。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 外僑居留證申請時點。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 免申請例外。 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 有效期間上限。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簡表:
| 欄位 | 對讀重點 | 不是什麼 |
|---|---|---|
| 起算點 | 入國後之翌日 | 不是「想到再辦」的口語期限 |
| 適用前提 | 已取得居留許可 | 不是把停留許可直接讀成居留許可 |
| 例外 | 四證合一或其他已含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 | 不是廣告說的「一定免辦」 |
| 效期文字 | 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 不是保證你一定核給三年 |
不要和另外兩種「30日」混用
居留期間變更住址或服務處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主題是資料異動,不是入國後首次申請外僑居留證。對讀見居留證異動30日。
新生兒或其他依親情形。 可能另有須知與文件,不能把第22條一般文字直接套到每一種家庭狀況。
對完條文欄位後,仍要回到官方須知核對自己的簽證/居留原因與應備文件。查到條文不等于個案已核准,見查到規定不代表個案結論。
查核日:2026-09-23。規費、書表代碼與線上申辦路徑以移民署當日公告為準;本頁不另列費用或等候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