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台灣出生,日本國籍一定要辦留保嗎?
若孩子同時取得台灣國籍,就屬於 Q&A 的適用情形;兩國國籍法都承認父或母的國籍,所以日台夫婦的孩子一般適用(本站推論)。個案請洽法務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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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與台灣人的孩子在台灣出生,會同時有日本與台灣兩種國籍的資格,但日本這一側有一個容易漏掉的期限:要在出生後 3 個月內,在出生登記時一併表示「留保日本國籍」,否則孩子會溯及出生時喪失日本國籍。法務省的國籍 Q&A 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的國際結婚、出產 FAQ,都寫了這個規則。本篇整理期限、辦法與受理窗口,查證日 2026-10-19。
法務省 Q&A 第 14 題:在國外出生、因出生同時取得日本國籍與外國國籍的孩子,若沒有在一定期間內表示留保日本國籍,會溯及出生時喪失日本國籍(國籍法第 12 條、戶籍法第 104 條)。台灣出生的日台夫妻孩子,依日本國籍法第 2 條與台灣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兩國都承認,所以屬於「同時取得外國國籍」的情形。交流協會 FAQ 也寫:日本人與台灣人夫婦所生的孩子,可以同時取得日本籍與台灣籍。
| 項目 | 官方內容 |
|---|---|
| 期限 | 孩子出生日起 3 個月以內 |
| 誰辦 | 父或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
| 怎麼辦 | 提出出生登記時,一併在出生屆的「その他」欄寫「日本の国籍を留保する」,簽名蓋章 |
| 受理處 | Q&A 寫外國的日本大使館、領事館或市區町村役場;台灣沒有日本大使館,交流協會事務所只提供出生屆表格、不受理戶籍諸届,實際受理處是戶籍所在地的市區町村役場(FAQ:自行帶到、託日本親友送到,或直接郵寄) |
| 出生證明 | 醫院在出生屆的出生證明欄填寫;中文出生證明正本也可,但須附載明翻譯者的日文譯文 |
FAQ 特別標注:一定要在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同時要保有台灣籍時,台灣側的出生登記要另向台灣的戶政機關辦理,FAQ 請向台灣的市役所(戶政機關)詢問。
法務省 Q&A 寫:因為沒有留保而喪失日本國籍的人,若未滿 18 歲且在日本有住所,可以向法務大臣屆出,重新取得日本國籍(屆出的時候取得)。重新取得有年齡與住所限制,不是任意補辦,所以最穩當的是第一時間辦理。
若孩子同時取得台灣國籍,就屬於 Q&A 的適用情形;兩國國籍法都承認父或母的國籍,所以日台夫婦的孩子一般適用(本站推論)。個案請洽法務局確認。
FAQ 寫可以自己帶、託人送,或直接郵寄到戶籍所在地的市町村役場。
FAQ 沒有寫,請洽台灣戶政機關。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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