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可以幫我領在留卡嗎?
更新與變更的情形,一般不能。在留期間更新(16-3)與在留資格變更(16-2)的手續頁寫:申請人本人所屬的企業、學校的職員、配偶、子、兄弟姊妹等,除非符合申請者、代理人、取次者的範圍,否則不能領在留卡。上面舉例的交換希望再交付頁,代理人規定是另一套(同住的 16 歲以上親屬可以是代理人),不能直接套用到更新或變更。個案請洽受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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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資格變更或更新申請送出之後,結果通知下來,要去領新的在留卡,一定要是同一個人嗎?入管廳有一頁專門回答「申請和領卡由不同人辦」的情形:提出申請的人,與只負責領卡的人,可以是不同的申請等取次者;領卡的取次者要附上依頼者簽名的「依頼書」。如果是受入機關(公司等)的職員,同機關的另一位職員只領卡,則可以改附「受領證」,依頼者不必簽名。本篇依入管廳的「申請等取次制度」頁與其子頁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個案請洽受理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入管廳的「申請等取次制度」頁說明,在留期間更新等在留申請,原則上要本人到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出面;例外是法定代理人,以及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認為適當的人,這種制度叫申請等取次制度。每個手續頁都列了可以取次的人,名單依手續而異。以「交換希望再交付」頁為例,取次者包括:
同一頁的申請者欄另寫,申請人本人未滿 16 歲、或因疾病等其他事由無法親自前往時(需附理由書;仕事の多忙や通勤・通学等不算),可由同住的 16 歲以上親屬辦理,本人依頼(附委任狀)的同住 16 歲以上親屬也可;該頁的手續費是 1,900 円(收入印紙),這與誰去領卡無關。其他手續頁的清單不同,要看你要辦的那一個頁面。在留卡的受領者,手續頁多半寫「同上」,也就是申請的那些人。
申請與在留卡受領別人辦的頁面,只有幾行字:
入管廳提供參考格式。依頼書的內容:
| 欄位 | 內容 |
|---|---|
| 依頼者 | 國籍、地區,氏名,生年月日 |
| 手續別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永住許可申請等,並寫申請番號 |
| 取次者 | 氏名、住所、所屬機關、電話、申請等取次者番號 |
| 簽名 | 依頼者簽名 |
官方註記:申請等取次者番號,只有持有「申請人等取次者證明書」及「届出済證明書」的人要寫。受領證的欄位比較少:領取的申請種類與申請番號、年月日、所屬機關名、取次者簽名。
領件預約系統與「受入機關職員只領卡要附依賴書/受領證」的說明,已在〈在留審查結果領件預約系統〉有一段;該頁寫的「申請由外國人本人提出、領取由受入機關職員辦」是否適用於 07_00252,本站待確認。本篇補的是兩份表格的欄位與取次者名單依手續而異。找行政書士協助申請的人,見〈找日本移民或簽證代辦〉。
更新與變更的情形,一般不能。在留期間更新(16-3)與在留資格變更(16-2)的手續頁寫:申請人本人所屬的企業、學校的職員、配偶、子、兄弟姊妹等,除非符合申請者、代理人、取次者的範圍,否則不能領在留卡。上面舉例的交換希望再交付頁,代理人規定是另一套(同住的 16 歲以上親屬可以是代理人),不能直接套用到更新或變更。個案請洽受理局。
受入機關的職員提出申請,同機關的另一位職員可以用受領證只領卡,依頼者不必簽名。
入管廳頁面提供參考格式(PDF、Word)。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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