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只給女性嗎?
主申請人須為女性;家屬可依次要條件或 681 提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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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女性,受迫害或在聯合國難民署(UNHCR)登記為關注對象,且住在原籍國以外的國家;或 b) 由曾持或現持 204 簽證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以核准的 681 表格提名;申請在該簽證核發後 5 年內提出;核發時申請人已是提名人的直系親屬且至今仍是;該關係在核發前已申報;提名人不屬規則 2.07AM(5) 所列的人。配偶限制:若提名人是 5 年內取得 204 的女性,而申請人在其核發時是已離婚或永久分居的前配偶,或是未向移民部申報的配偶,該女性不得提名申請人。
以女性身分申請者:部長須認定她沒有男性親屬的保護,且因其性別而有遭受迫害、騷擾或嚴重虐待的危險。並須認定:在澳永久安置是適當做法且不違反澳洲利益;符合聯邦人道安置的區域與全球優先順序;以及其他迫切理由與公共利益標準。
永久簽證,允許在核發後 5 年內前往並入境澳洲;首次入境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可附條件 8502。UNHCR 轉介與處理方式,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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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須為女性;家屬可依次要條件或 681 提名申請。
受迫害或在 UNHCR 登記為關注對象,其一即可。
是,核發後 5 年內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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