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檢最長多久?
外部邊界 7 天、境內 3 天,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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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經許可穿越外部邊界而被攔截者;(b) 在外部邊界口岸申請國際保護但不符入境條件者;(c) 在境內非法停留、曾未經許可穿越外部邊界且尚未接受篩檢者;(d) 經搜救上岸、目的為非法入境且不符入境條件者。(a)(b) 在邊境站、(c) 在境內、(d) 在指定地點篩檢。
確認或判定身分(含採集生物特徵);查詢資料庫做安全檢查;體檢並辨識脆弱性或特殊需求(含無人陪伴未成年人);決定後續程序。程序須通報管轄的刑事小額法庭或地方法院法官。除經說明的特殊情況,外部邊界 7 天、境內 3 天內完成。
當事人須提供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以及可取得的證明文件,並允許採集生物特徵。篩檢期間原則上不是拘留措施(必要時可依法採強制措施),保障住宿、醫療與法律協助。篩檢不構成入境或居留權;結束後須以書面告知後續程序、效果與救濟方式。境內非法停留者篩檢後,由警方決定是否拘留以進行強制離境(第 40-L 條)。
未成年人由在場的成年家人陪同,並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無人陪伴未成年人須盡快指派獨立代表。篩檢由 GNR 與 PSP 執行,體檢由合格醫療人員依歐盟第 2024/1356 號規則辦理。申訴專員作為獨立監督機制,確保基本權利。第 62/2026 號法律自 2026-09-11 起生效。邊境遣返見葡萄牙邊境遣返程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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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邊界 7 天、境內 3 天,特殊情況除外。
原則上不是,但必要時可依法採強制措施。
GNR 與 PSP,體檢由合格醫療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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