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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邊境篩檢程序(第 40-G 至 40-N 條):邊境 7 天、境內 3 天、GNR 與 PSP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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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依第 62/2026 號法律新增的第 23/2007 號法律第 40-G 條,篩檢適用於:未經許可穿越外部邊界而被攔截者;在外部邊界口岸申請國際保護但不符入境條件者;在境內非法停留、未經許可穿越外部邊界且尚未接受篩檢者;以及經搜救上岸、目的為非法入境且不符入境條件者。目的(第 40-H 條):確認身分(含生物特徵)、安全檢查、體檢與辨識脆弱性(含無人陪伴未成年人),並決定後續程序。期限(第 40-I 條):外部邊界 7 天、境內 3 天;期間須提供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與文件,並允許採集生物特徵。篩檢原則上不是拘留,也不構成入境或居留權;結束後須以書面告知後續程序與救濟方式。由 GNR 與 PSP 執行(體檢由合格醫療人員),申訴專員(Provedor de Justiça)監督基本權利。該法自 2026-09-11 起生效,細節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適用對象與地點(第 40-G 條)

(a) 未經許可穿越外部邊界而被攔截者;(b) 在外部邊界口岸申請國際保護但不符入境條件者;(c) 在境內非法停留、曾未經許可穿越外部邊界且尚未接受篩檢者;(d) 經搜救上岸、目的為非法入境且不符入境條件者。(a)(b) 在邊境站、(c) 在境內、(d) 在指定地點篩檢。

目的與期限(第 40-H、40-I 條)

確認或判定身分(含採集生物特徵);查詢資料庫做安全檢查;體檢並辨識脆弱性或特殊需求(含無人陪伴未成年人);決定後續程序。程序須通報管轄的刑事小額法庭或地方法院法官。除經說明的特殊情況,外部邊界 7 天、境內 3 天內完成。

權利與義務(第 40-I、40-M 條)

當事人須提供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以及可取得的證明文件,並允許採集生物特徵。篩檢期間原則上不是拘留措施(必要時可依法採強制措施),保障住宿、醫療與法律協助。篩檢不構成入境或居留權;結束後須以書面告知後續程序、效果與救濟方式。境內非法停留者篩檢後,由警方決定是否拘留以進行強制離境(第 40-L 條)。

未成年人、主管機關與監督(第 40-J、40-K、40-N 條)

未成年人由在場的成年家人陪同,並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無人陪伴未成年人須盡快指派獨立代表。篩檢由 GNR 與 PSP 執行,體檢由合格醫療人員依歐盟第 2024/1356 號規則辦理。申訴專員作為獨立監督機制,確保基本權利。第 62/2026 號法律自 2026-09-11 起生效。邊境遣返見葡萄牙邊境遣返程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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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篩檢最長多久?

外部邊界 7 天、境內 3 天,特殊情況除外。

篩檢算拘留嗎?

原則上不是,但必要時可依法採強制措施。

誰負責篩檢?

GNR 與 PSP,體檢由合格醫療人員執行。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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