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日本一定要放棄台灣國籍嗎?
日本的條件是原則上因歸化喪失原國籍;台灣方面則須經內政部許可。實務細節請洽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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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歸化的第 5 條第 1 項第 5 號是「重國籍防止條件」:申請人必須是無國籍,或「日本の国籍の取得によつてその国籍を失うべきこと」。法務省 Q&A 的說明是:原則上,歸化後必須喪失原來的國籍;若是因本人意思無法喪失該國國籍,同條第 2 項允許在與日本國民有親屬關係或處境上的特別事情(原文:日本国民との親族関係又は境遇につき特別の事情)時例外許可。台灣方面,國籍法第 1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須經內政部許可才喪失國籍,第 12 條與第 13 條另列不得許可、雖符合仍不喪失國籍的情形,包括男子兵役義務未了、現役軍人、現任公職,以及刑事被告、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終結、破產未復權、欠繳租稅等。本篇依兩國法條與法務省 Q&A 整理,查證日 2026-10-31;實務上先後順序與證明方式請洽法務局與內政部。
台灣國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幾個條文:
| 條 | 內容 |
|---|---|
| 第 11 條 | 依法有行為能力者「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喪失者的未成年子女可經許可隨同喪失 |
| 第 12 條 | 男子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僑居國外等有例外)、現役軍人、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內政部不得許可喪失國籍 |
| 第 13 條 | 為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受有期徒刑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為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雖合於第 11 條仍不喪失國籍 |
| 第 14 條 | 依第 11 條喪失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可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第 14 條對想歸化的人很重要:如果先喪失了中華民國國籍,卻沒有取得日本國籍,可以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喪失。
內政部戶政司的〈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列了申請文件、規費與受理機關,見台灣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要備哪些文件:戶政事務所或駐外館處受理、規費 1,200 元、役齡男子加附兵役文件;其備註二還提醒,在國內申請而尚未取得他國國籍的人,許可後護照會被註銷,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護照會被註銷:尚未取得他國國籍時,要申請 1 年 6 個月效期護照才能出國。
日本要求「因歸化而喪失原國籍」,台灣要求「先經內政部許可才喪失」。日本側官方沒有規定先後順序:東京法務局「帰化許可申請のてびき」寫明,承辦人有指示時,要提出本國官署(或在日大使館等)發行的「已喪失(離脫)本國國籍」的證明,或「取得日本國籍時將喪失本國國籍」的證明;申請人的本國法若明確規定歸化日本就當然喪失國籍(例如韓國)則不需要。台灣是否適用「不需要」,手冊沒有寫,請在初次諮詢時向承辦人確認。台灣內政部的喪失國籍申請書也有「擬(已)取得國籍」欄位。
日本歸化的住所條件是連續 5 年(60 個月)以上;台灣喪失國籍的兵役限制,以男子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為界。這兩個時間點彼此獨立,但同一個人可能同時要面對:在日本居住滿 5 年才有資格歸化,而在台灣的兵役身分在 15 歲以後就已經形成。因此規劃時要先整理自己的兵役狀態,再詢問內政部能否許可喪失;若內政部不許可,日本的第 5 條第 2 項例外是否適用,則由法務大臣判斷。
歸化日本要喪失原國籍嗎的相關背景:日本國籍喪失的情形見日本國籍會在哪些情況喪失:志願取得外國籍、選擇外國籍、離脫、不留保等 5 種。
日本的條件是原則上因歸化喪失原國籍;台灣方面則須經內政部許可。實務細節請洽法務局。
日本法條件原則上不允許;見日本歸化(帰化)條件:住所 5 年、素行、生計與放棄原國籍與雙重國籍專文(以內政部規定為準)。
見上節:日本側官方沒有規定先後順序,只在承辦人指示時要求提出相關證明,請詢問法務局與內政部。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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