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務局要求一樣嗎?
大方向相近,但細項有差;例如受理日對照年度的說明只有東京局頁面有;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三局都是最近 2 年份。以受理局的最新清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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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向日本申請歸化,身分關係文件的核心是「台灣戶籍(除籍)謄本」,而且東京法務局的台灣籍清單要求至少 6 種:父母婚姻當時的戶籍、申請人出生當時的戶籍、兄弟姊妹全員在籍當時的戶籍、申請人現在或最後的戶籍、父母現在或最後的戶籍,以及申請人有前婚時的前婚期間戶籍;一律要「全部戶籍」,不可以拿部分戶籍。每換一次管外住所就會新作戶籍,所以常要往回收集。本篇依東京法務局頁面(2026 年 9 月 4 日更新)整理,福岡、廣島法務局同類頁面可交叉參考,查證日 2026-10-31;各局細項可能不同,請向受理局確認。
東京法務局頁面寫明:「管外住所移転をするたびに新たに戸籍が作成される」,因此要從父母婚姻當時的戶籍一路收到現在;並要求「部分戸籍ではなく、必ず全部戸籍」。另外,身分事項欄若貼有「掛紙」(貼在戶籍身分事項欄的小紙),要連掛紙下面的內容一起謄本。這是台灣戶籍謄本特有的細節,提醒你申請時向戶政事務所說明用途。
頁面另說明:沒有婚姻史的申請人,不需要與自己婚姻有關的文件。這份清單列的是「少なくとも」的下限,「人によっては提出する書類が異なる」,窗口可能追加。
提交的書類都要「正本」加「副本」(影本,不能放大縮小),共 2 套;副本用 A4 紙,左側留 3 公分左右的空白以便左側裝訂。護照等無法交出正本的,備 2 份影本,初次諮詢時帶正本。法務局頁面另說明,居住歷的證明期間叫「法定住所期間」,一般為 5 年(60 個月),但國籍法第 5 條至第 8 條有放寬的情形。
三個局的頁面更新日不同:東京局為 2026 年 9 月 4 日、福岡局為 2025 年 7 月 14 日、廣島局為 2026 年 6 月 25 日;各局的細項與用語可能有出入,以受理局現行頁面為準。
若申請人的配偶(含前配偶、內緣)、子女(含養子)、父母(含養父母)是日本人,或申請人是日本人的子女、曾失去日本國籍、或父母兄弟子女中有人歸化或取得日本國籍,就要附對應的日本戶籍(除籍)謄本(全部事項證明書)。此外,在日本市區町村提出過出生、死亡、婚姻、離婚、親權者變更、收養、認知等申報的,要附申報書記載事項證明書;已附上載有這些事項的日本戶籍謄本時,原則上不必再附。在日本或台灣的法院有過離婚、親權、收養、認知等裁判的,要附確定證明書的審判書或判決書謄本。
談到「日本 歸化 台灣 戶籍謄本 除籍 全部戶籍」時,相關背景可參考:歸化條件的整體見日本歸化(帰化)條件:住所 5 年、素行、生計與放棄原國籍。
大方向相近,但細項有差;例如受理日對照年度的說明只有東京局頁面有;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三局都是最近 2 年份。以受理局的最新清單為準。
本站沒有查到頁面規定申請方式;戶籍謄本在台灣如何取得,請向台灣戶政事務所或駐外館處確認。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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