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縮決定是自動給的嗎?
不是。第 38 題說的是「對象」,第 39 題才說還要申請,並由入管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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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日本強制遣返的人,原則上有一段時間不能再入境。入管廳的退去強制 Q&A 第 38 題寫明,被發退去強制令書的外國人,要同時符合 3 個條件,才屬於「上陸拒否期間短縮決定」的對象:已獲准自費出國、過去沒有被日本強制遣返過、過去沒有以出國命令出國過。第 39 題補充,申請了也不一定核准;第 40 題提醒,就算拿到短縮決定,再來日本還是要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而且用「短期滯在」入境時,拒否期間仍是 5 年。本篇依入管廳頁面整理,查證日 2026-10-31,不是個案意見。
Q&A 第 2 題把原本的期間分成幾種,短縮決定只是在這個基礎上縮短,不是全部免除:
| 狀況 | 原本的上陸拒否期間 |
|---|---|
| 以前被強制遣返或以出國命令出國過,這次又被強制遣返(俗稱 repeater) | 自被強制遣返之日起 10 年 |
| 被強制遣返(不屬於上一列) | 自被強制遣返之日起 5 年 |
| 以出國命令出國 | 自出國之日起 1 年 |
| 受 1 年以上拘禁刑等,或違反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取締法令受刑 | 沒有期間規定,不能上陸 |
最後一列沒有「年數」,所以不是短縮決定能處理的情形,本篇只談前三列中的被強制遣返者。
Q&A 第 38 題的原文是:對象是「退去強制令書の発付を受けた外国人」,並且「のいずれの条件にも該当する場合」才適用。三個條件分別是:
換句話說,已經有 1 次強制遣返或 1 次出國命令紀錄的人,這次再被強制遣返,連申請短縮決定的對象都不是。
第 39 題說,短縮決定要綜合申請人的素行、成為強制遣返理由的事實等「諸般の事情」來判斷,所以「申請をしたからといって、必ず決定を受けられるとは限りません」。官方沒有列出 1 套准駁的基準或各項事由的比重,本站也不替個案判斷。
第 40 題分成兩件事:
台灣護照持有人去日本短期觀光,可用免簽的「短期滯在」入境(見下方相關背景),但拒否期間內仍不得上陸。本站推論:對只想短期探親或觀光的人來說,短縮決定未必能縮短實際等待時間,要不要走這條路,應先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確認自己的情形。這是推論,官方 Q&A 沒有針對台灣人另外說明。
被強制遣返後想早點回日本的相關背景:上陸拒否事由見日本上陸被拒的事由有哪些:前科、毒品、過去被遣返會不會被擋,入境被拒後的處理見日本入境被拒絕後會怎樣:口頭審理、3 日異議、退去命令與滯留設施。
相關主題對照如下:
不是。第 38 題說的是「對象」,第 39 題才說還要申請,並由入管綜合判斷。
不行。第 38 題要求「過去に本邦から退去強制されたことがない」,第二次以後不符合。
也不符合。第 38 題要求「過去に出国命令により出国したことがない」。
最後查證:2026-10-31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管道、簽證專文與永居門檻比較,一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