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一定要經移民署查驗?先對移民法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入出國者應經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查驗得以電腦等設備蒐集利用入出國紀錄;應備文件與程序由主管機關定辦法。

通關最前面那關,法律上叫查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把「誰查、沒查能不能走、查的時候能不能留紀錄」寫成三項。停留/居留用詞見第3條定義。
第4條第1項: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這是門檻句:護照簽證齊了,仍要完成查驗程序。違反未經查驗入國,後續可能對到強制驅逐等條款(例如外國人第36條路徑),本頁不展開罰則細節。
第2、3項:科技設備與辦法授權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實務上:自動查驗通關、人工櫃台、登機前/落地後流程,細節以移民署辦法與現場指示為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是事後證明路徑,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不要和當下查驗混成同一窗口。
核對清單
- [ ] 文件是否符合當次入出國身分(國民/無戶籍國民/外國人)
- [ ] 是否完成移民署查驗(含自動通關資格與設備)
- [ ] 需要事後證明時,另走日期證明書申請,不回推「沒查驗也沒關係」
這頁不處理什麼
不教你規避查驗、不評估個案能否用自動通關。爭議請洽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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