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人國被解僱可以用嗎?
屬就勞資格者可用,但必須想轉特定技能,且不得已事由與 3 個月的條件都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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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工作簽證持有者,公司倒閉或被解僱後,在留資格會怎麼辦?入管廳有一項「就勞繼續支援」的特例:因受入機關的經營或事業因素、勞資糾紛等不得已的事由而無法繼續工作的人,在想轉到特定技能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特定活動(可就勞)」,在考技能試驗或日語試驗之前,先在轉換後的預定雇主處工作。這個特例有嚴格的前提,不是所有失業者都能用。本篇整理適用對象、要件與更新限制,查證日 2026-10-19。這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入管局。
入管廳說明:因受入機關經營或事業上的原因、勞資間的各種問題等不得已的事由,無法繼續就勞的人,以轉換到特定技能為目標時,可以申請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可就勞)」,使他們在考取技能試驗或日語試驗前,能在轉換後的預定就勞處工作。這項特定活動的在留期間為 1 年,限於一定情形最多可更新 2 次。
要特別留意:適用對象必須是希望變更為「特定技能 1 號」,但在變更申請時,尚未通過該特定產業分野的技能試驗或日語試驗(或兩者)的人,並符合以下任一類:
| 類型 | 條件概要 |
|---|---|
| 技能實習生 | 因不得已事由難以繼續實習,且在監理團體採取換實習先措施後,仍超過 3 個月沒有新實習先(或有特別情事,經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支援後仍超過 3 個月沒有) |
| 就勞資格者(本篇重點) | 持別表第一一之表、二之表、五之表的在留資格(外交、公用、技能實習除外;特定活動限可從事有報酬活動者),因不得已事由(例如雇主倒閉、縮小事業而被解僱,或雇主有暴行、騷擾等人權侵害,重大惡質違法或違約)難以繼續活動,且超過 3 個月仍沒有新雇主 |
| 留學生 | 已畢業或預定畢業,原本預定變更為就勞資格,但因內定被取消等不得已事由而變更困難 |
官方另註:因雇主倒閉等非自己責任而難以就勞後,以持續求職為目的的特定活動滯在者,也包含在對象內。
更新另有條件:在受入機關的勤務狀況良好;已有充分的考試支援但仍無法通過;第 2 次更新要通過技能試驗或日語試驗其中之一。技能實習生的更新還要求更新後期限不超過原本預定的技能實習 2 號期限。
屬就勞資格者可用,但必須想轉特定技能,且不得已事由與 3 個月的條件都要符合。
入管廳寫期間 1 年,限一定情形最多更新 2 次。
那是另一個制度,詳見留學生求職的相關篇章。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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