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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限已過才發現沒申請更新:災害、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的處理與特例期間的差別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3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無責事由逾期,入管局仍受理(Q&A 第 27 題);特例期間最長 2 個月。
在留期限已過才發現沒申請更新:災害、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的處理與特例期間的差別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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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卡上的期限過了,才想起沒送更新申請,會怎樣?先要分清楚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期限前已經送件的人,可以靠「特例期間」繼續待到處分出來,最長到期限起 2 個月;期限到了才第一次想申請的人,不在特例期間的保護範圍內;入管廳 Q&A 明文承諾受理的,是災害、疾病、事故等「本人無責」的事由。本篇依入管廳 Q&A 第 27 題、〈特例期間とは?〉與〈在留申請時のお知らせ及び注意〉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站不替個案判斷是否屬於「無責」。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特例期間:只保護期限前已送件的人

入管廳〈特例期間とは?〉說明:持有在留卡的人在在留期間屆滿前,若已送出更新或變更申請,而處分在期間屆滿日前還沒作出,那麼到處分作出時,或到期間屆滿日起 2 個月到期之前(以較早者為準),仍可以原在留資格留在日本,做原本的活動。申請中的狀態會註記在在留卡背面的「在留期間更新等許可申請欄」(線上申請者除外),所以卡片正面的期限過了時,要看背面。

入管廳〈在留申請時的通知與注意〉用易懂日文寫:申請結果在期限前還沒出來時,結果出來前可以像以前一樣留在日本,最長到期限起 2 個月的那一天;若沒拿到結果就過了期限起 2 個月,就不能再留在日本。這項規則不適用於在留期間 30 日以下的人。

逾期後才申請:Q&A 第 27 題的例外

Q&A 第 27 題的情境是:因傳染病(新型流感)自己生病、或居住地被封鎖往來,無法在在留期間內申請變更或更新。官方回答:

  1. 痊癒後或封鎖解除後再申請。
  2. 不限於流感,因災害、疾病、事故等「本人無責」的事由而過了在留期間時,入管局不因逾期本身就啟動退去強制手續,而是受理申請。
  3. 若本人未滿 16 歲,則看代為申請的人是否有這類事實。
  4. 申請人在能申請的狀態後,要儘速向最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洽詢。

也就是說,官方只對「無責事由」寫明了受理;單純忘了、不知道期限,Q&A 沒有同樣的承諾。

兩者怎麼區分

情況適用留在日本的法律狀態
期限前已送件,處分未出特例期間以原在留資格留到處分,最長期限起 2 個月
期限已過、災害疾病事故等無責Q&A 第 27 題不因逾期本身啟動退去強制,受理申請(個案洽入管局)
期限已過、沒有無責事由官方頁面未寫保障入管法第 24 條第 4 號ロ規定在留期間屆滿後仍殘留者為退去強制事由,第 70 條第 1 項第 5 號另有罰則(3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 萬円以下罰金);是否受理與如何處理由入管局個案判斷,請立刻洽入管局

預防:收期限通知

〈在留申請時的通知與注意〉也提醒:入管廳有「在留期限郵件通知服務」,可以用電子郵件提醒在留期限。另據〈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16-3)頁:更新申請可從在留期間屆滿前 3 個月起送件(在留期間 6 個月以上者),所以不必等到最後一週。

怎麼做

  1. 在留期間 6 個月以上者,從在留卡到期前 3 個月起就排送件日,在手機行事曆設 2 次提醒。
  2. 已送件的人,卡片背面確認有申請中的註記(線上申請者看申請受付通知);沒有註記要向受理的入管局確認。
  3. 若確實因病或災害無法送件,保留診斷書、災害證明等資料,能申請時立刻洽最近的入管局。
  4. 若沒有無責事由而已逾期,不要自己判斷,立即聯絡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或入管局。
  5. 想訂閱期限郵件通知的人,查入管廳該服務頁面註冊。

容易踩雷

  • 把特例期間當成「逾期後的緩衝」。它只保護期限前已送件者。
  • 以為 Q&A 第 27 題保證所有逾期者都能受理。官方寫的是「本人無責」的事由。
  • 把期限起 2 個月當成可以再申請的時間。2 個月是特例期間的最長期限,不是補件期限。
  • 在留期間 30 日以下者不適用上述通知說明的規則。

常見問題 FAQ

在留期限過了還能申請更新嗎?

Q&A 第 27 題寫明:因災害、疾病、事故等本人無責事由而過期的,入管局會受理,不因逾期本身啟動退去強制;其他情形,官方頁面沒有同樣承諾,需洽入管局。

特例期間最長多久?

到處分作出時,或在留期間屆滿日起 2 個月到期之前,以較早者為準。

在留期間 30 日以下的人也能用特例期間嗎?

入管廳通知頁面說明該規則不適用在留期間 30 日以下的人(原文:在留期間が30日以下の人には当てはまりません)。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19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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