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期限過了還能申請更新嗎?
Q&A 第 27 題寫明:因災害、疾病、事故等本人無責事由而過期的,入管局會受理,不因逾期本身啟動退去強制;其他情形,官方頁面沒有同樣承諾,需洽入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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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卡上的期限過了,才想起沒送更新申請,會怎樣?先要分清楚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期限前已經送件的人,可以靠「特例期間」繼續待到處分出來,最長到期限起 2 個月;期限到了才第一次想申請的人,不在特例期間的保護範圍內;入管廳 Q&A 明文承諾受理的,是災害、疾病、事故等「本人無責」的事由。本篇依入管廳 Q&A 第 27 題、〈特例期間とは?〉與〈在留申請時のお知らせ及び注意〉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站不替個案判斷是否屬於「無責」。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入管廳〈特例期間とは?〉說明:持有在留卡的人在在留期間屆滿前,若已送出更新或變更申請,而處分在期間屆滿日前還沒作出,那麼到處分作出時,或到期間屆滿日起 2 個月到期之前(以較早者為準),仍可以原在留資格留在日本,做原本的活動。申請中的狀態會註記在在留卡背面的「在留期間更新等許可申請欄」(線上申請者除外),所以卡片正面的期限過了時,要看背面。
入管廳〈在留申請時的通知與注意〉用易懂日文寫:申請結果在期限前還沒出來時,結果出來前可以像以前一樣留在日本,最長到期限起 2 個月的那一天;若沒拿到結果就過了期限起 2 個月,就不能再留在日本。這項規則不適用於在留期間 30 日以下的人。
Q&A 第 27 題的情境是:因傳染病(新型流感)自己生病、或居住地被封鎖往來,無法在在留期間內申請變更或更新。官方回答:
也就是說,官方只對「無責事由」寫明了受理;單純忘了、不知道期限,Q&A 沒有同樣的承諾。
| 情況 | 適用 | 留在日本的法律狀態 |
|---|---|---|
| 期限前已送件,處分未出 | 特例期間 | 以原在留資格留到處分,最長期限起 2 個月 |
| 期限已過、災害疾病事故等無責 | Q&A 第 27 題 | 不因逾期本身啟動退去強制,受理申請(個案洽入管局) |
| 期限已過、沒有無責事由 | 官方頁面未寫保障 | 入管法第 24 條第 4 號ロ規定在留期間屆滿後仍殘留者為退去強制事由,第 70 條第 1 項第 5 號另有罰則(3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 萬円以下罰金);是否受理與如何處理由入管局個案判斷,請立刻洽入管局 |
〈在留申請時的通知與注意〉也提醒:入管廳有「在留期限郵件通知服務」,可以用電子郵件提醒在留期限。另據〈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16-3)頁:更新申請可從在留期間屆滿前 3 個月起送件(在留期間 6 個月以上者),所以不必等到最後一週。
Q&A 第 27 題寫明:因災害、疾病、事故等本人無責事由而過期的,入管局會受理,不因逾期本身啟動退去強制;其他情形,官方頁面沒有同樣承諾,需洽入管局。
到處分作出時,或在留期間屆滿日起 2 個月到期之前,以較早者為準。
入管廳通知頁面說明該規則不適用在留期間 30 日以下的人(原文:在留期間が30日以下の人には当てはまりません)。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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