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轉勤與技人國活動範圍一樣嗎?
一樣,差別只在有轉勤期間與限特定事業所(Q&A 第 3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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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日商或外商被派到日本工作,簽證是走「企業內轉勤」還是「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人國)?入管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 Q&A」第 33 題用三段說明兩者的差別:企業內轉勤做的活動,其實就是技人國的活動,差異只在兩點:它是有「轉勤期間」的活動,而且只能在轉勤的特定事業所做;轉勤前在外國事業所不到 1 年的人,可能不符合企業內轉勤的基準,但若符合技人國基準,只要不限制轉勤期間,仍可以技人國入境。本篇依該題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站不替個案判斷該走哪一條。
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表企業內轉勤的活動,是「在日本有本店、支店等事業所的公私機關,其外國事業所的職員,定期間轉勤到日本的事業所,在該事業所做技人國項下欄所列的活動」。入管廳因此說明:企業內轉勤與技人國在活動內容上相同,只有兩點不同:
| 項目 | 企業內轉勤 | 技人國 |
|---|---|---|
| 活動內容 | 技人國項下欄所列的活動 | 同左 |
| 期間 | 有一定的轉勤期間 | 以契約為基礎,沒有轉勤期間限制 |
| 工作地點 | 只能在轉勤的特定事業所做 | 依契約的機關,不限於單一事業所 |
基準省令對企業內轉勤的第 1 款要求:申請轉勤的「緊接前」,在外國的本店、支店等事業所,已繼續 1 年以上從事技人國項下欄的業務。入管廳說明,若這名外國人沒有繼續 1 年以上這樣的勤務(不符合企業內轉勤基準),但符合技人國的上陸基準,只要不把轉勤期間限制為定期,就可以以技人國的在留資格入境。
技人國活動要求「依與日本公私機關的契約」進行,這個契約不限於雇用契約,委任、委託、囑託也算;但活動要有持續性,所以契約要與特定機關(複數也可)持續性簽訂。
不論走企業內轉勤還是技人國,都需要「與日本公私機關的契約」。同一法人從外國事業所轉勤到日本事業所時,外國企業採用時已簽的雇用契約等,就足以視為有契約,所以不必另外在日本簽新契約;這點不是企業內轉勤獨有,走技人國入境、同一法人從外國事業所轉到日本事業所,也一樣不必在日本與該法人的本店、支店另簽新契約。
就勞資格 Q&A 第 44 題:企業內轉勤是「定期間」轉勤,不是無期限的資格;若希望以企業內轉勤停留超過 5 年,會就其必要性等慎重審查。
兩種資格的 COE 申請,標準處理期間都是 1 至 3 個月,手續費不收(0 円);轉勤者入境後的更新,標準處理期間為 2 週至 1 個月(就勞資格 Q&A 第 7 題)。因為企業內轉勤是定期間轉勤,更新時除了活動,也要看轉勤期間是否仍在預定範圍內;台灣公司派員的人,在留期間可能是 3 個月、1 年、3 年或 5 年,依就勞預定期間與公司的事業規模、實績綜合判斷(Q&A 第 8 題)。
一樣,差別只在有轉勤期間與限特定事業所(Q&A 第 33 題)。
企業內轉勤基準:轉勤前繼續 1 年以上從事技人國項下欄的業務。
Q&A 第 44 題:定期間轉勤,超過 5 年會慎重審查必要性。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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