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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報處理活動派駐客戶端:告示37號的指定雇主、契約與派遣證據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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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2026-10-24核對:告示37號可涉及派遣場所,但須核對指定機構及派遣契約,不是IT職稱即符合。
特定情報處理活動派駐客戶端:告示37號的指定雇主、契約與派遣證據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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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IT職缺寫「客戶端常駐」,不只要問上班地址,也要問雇用與派遣的法律關係。2026-10-24實讀入管廳告示37號及特定情報處理活動清單,這條路徑對機構和本人都有條件。它允許在規定的派遣情況下到其他機構事業所工作,但不能從「IT工程師」或「派遣」幾個字,直接認定所有安排都符合。

告示37號並非一般IT工作的統稱

告示要求與法務大臣指定、符合別表第八事業活動條件的日本公私機構訂約,從事自然或人文科學領域技術知識所需的情報處理業務。本人另須符合別表第七的技術知識及報酬等條件。機構符合條件和員工符合條件是兩件事;公司說以前辦過外國人,不足以替這次申請作證。

別表第七包含相關大學學歷等路徑、符合條件的日本專修學校課程,或10年以上實務經驗等規定,並有指定IT試驗及資格的例外;報酬須不低於日本人從事同類工作者。不能只看到經驗年數,就跳過相關性與可計入教育期間的條件。本文不替特定海外證照認定等效,也不把告示37號當成免除一切學歷與經驗審查的途徑。

到別家公司工作,要讓契約鏈可追

官版另設「在雇用機構以外的機構就勞(派遣)」資料要求:提交作為依據的契約書,以及能說明派遣先事業活動的資料。這是把聘用者、派遣安排及實際工作場所連起來,而不是只填一個客戶名稱。若招聘方只說是業務委託,卻無法交代本人由誰指揮、契約到底如何安排,先要求說明並向受理單位確認,不用本文替商業標籤作法律分類。

一般技人國也可能遇到派遣,但不能拿它的文件條件原封不動套用指定情報處理活動。若原本就持技人國,先讀技人國可以被派遣嗎:派遣先要在申請時確定、每個派遣先都要屬資格活動,違反雇主可處 3 年以下拘禁刑辨識自己現在的身分,再和雇主確認本次究竟申請哪個類型。

機構資料不是只要公司登記

新入境COE清單列公司簡介1件、登記事項證明1件、外國社員名單1件與同意書1件,還有活動、期間、地位及報酬的證明,以及學歷職歷資料。外國社員名單有指定欄位,應交由公司權責單位提供,不能用網路搜尋的幾名員工自行拼出名冊。

派遣先的事業資料按官版所指機構資料項目準備,但同意書不在這組追加要求內。這個例外很實用:不能把雇用機構和派遣先清單混成一包,向客戶追討一份官版並未在該組要求的同意書,卻漏掉真正的派遣依據。日本發行證明須為3個月內,外語資料需附日譯;可替代文件與追加要求仍依申請情況核對。

怎麼做

  1. 請雇主確認使用告示37號的指定機構依據、職務及本人資格路徑,先區別是否其實是一般技人國案件。
  2. 列出契約雇主、實際派遣先及工作地點,要求提供能支持派遣關係的契約,對齊活動、期間與待遇。
  3. 分開整理雇用機構和派遣先資料,依官版註記處理同意書差異,不把清單相近看成完全相同。
  4. 本人學歷、經歷或資格與預定業務有落差時,帶原始材料向受理入管確認;未許可前不依招聘文案自行擴大活動。

特定情報處理活動派駐客戶端的相關背景:特定活動的各類型見特定活動有哪些類型:告示內有打工度假、業餘運動、實習、本邦大學畢業者,告示外有 EPA 看護師,技人國的基本要件見日本「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人國):適用工作、所屬機關 4 類別與 2026 年 4 月新增文件。

容易踩雷

  • 認為有程式設計職稱就必然符合告示37號,沒查機構指定及別表條件。
  • 只交雇主的聘用通知,漏掉去其他機構工作的契約依據與對方事業資料。
  • 將一般技人國、特定情報處理與商業上「委託」的用語混用,實際工作關係卻沒有說清楚。

常見問題 FAQ

告示37號可以到派遣先上班嗎?

可以按告示及申請清單核對,但須有契約依據和派遣先資料,不代表任何外派安排都被允許。

客戶也要交同意書嗎?

官版對派遣先事業資料明確排除同意書這一項;不可因雇主需交就直接要求客戶照抄。

沒有大學學歷就一定不可申請嗎?

不可只憑這一點下結論;別表第七另有10年實務等路徑及指定試驗例外,須連同相關性與本人證明核對。

官方來源

  •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特定情報処理活動)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外国人社員リスト(国籍・氏名・性別・生年月日・入社年月日・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在留期間満了日・職務内容を含んだもの)1通(5)同意書1通※地方出
  • noticefull(2026-10-31 查證):三十七別表第七に掲げる要件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者が、本邦の公私の機関(別表第八に掲げる要件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事業活動を行う機関であって、法務大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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